離婚不用均分財產!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通通算在評估範圍
作者\媽媽經編輯部
立法院在12/30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修法,在「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上有所更新,簡單來說,未來夫妻離婚不再需要平均分配財產,而是視在婚姻當中兩人的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對婚姻經營的付出情況,來決定兩者分別得到多少財產。
修法出現後,許多民眾舉雙手贊成,也有網友表示:「這法早就該修了!」顯示過去有關「剩餘財產分配」的法規並不讓所有民眾買單。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
1.定義
根據原本的民法第1030條,當夫妻之間的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扣除兩人共同擁有的債務後,如果有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在分配範圍內。
2.弊端
知名律師李怡貞就在粉絲團上發文表示,自己遇到許多「女強人」案例,在婚姻中賺的比先生多,但先生卻沒有負擔比較多的家務勞動與子女照顧責任,甚至出現外遇、家暴、投資失敗等情況,導致這些女人不願意離婚,就是怕先生來分財產。
過去曾有一則新聞,丈夫外遇,妻子提告,妻子獲得30萬的賠償,但在離婚後丈夫卻反告妻子需要剩餘財產分配,最終丈夫竟被分配到一千多萬!令民眾實在憤怒與不解。
修法後的「剩餘財產分配」
立法院這次三讀通過的民法第1030條修正法案,主要就是為了讓這些不公平的情況不再發生,因此捨去原法中的「平均分配」,將家務勞動、子女教養等因素納入雙方應分配金額考量,其中包含以下幾種:
1.婚姻中的家務勞動
2.子女照顧養育
3.對家庭付出的整理協力情況
4.共同生活或分居時間
5.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6.雙方經濟能力
這些評估標準,是為了改善幾種情況,例如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在家中做家事、帶小孩,要將妻子的勞務納入金錢評價標準,不是因為只有丈夫在工作賺錢,就只有丈夫才能拿到錢,或是拿到比較多。
另外,當夫妻因為難以共同生活而分居,而有一方沒有在婚姻經營、小孩照顧上做任何的付出,像是把小孩丟著不管、不賺錢、把錢拿去養小三等,法院即可斟酌,將無付出的一方獲得的財產分配調整或是免除。
雖然說目前的修法可能仍存在許多不完美,比如家事勞務、子女照顧應要如何計算金錢?這些都需要經過相關單位更多評估,但至少,因為加入了這些因素,相信可以減少不少「平均分配財產」而產生的不公平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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