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馮滬祥被控在民國93年間,在家中性侵剛沐浴完圍著浴巾的菲傭;被害人在友人協助下,聯繫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部職員,陪同前往醫院就診並報警;事後雙方簽下和解書,菲傭拿到新台幣80萬元和解金後返回菲國。
馮滬祥一、二審及更一審時,都被以強制性交罪名判刑4年;更二審改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馮滬祥有期徒刑1年,減為6個月,可易科罰金。
高院更三審時,因被害人以通訊軟體skype方式當庭視訊,推翻警詢時指控,否認遭馮滬祥性侵,馮滬祥因而獲判無罪;更四審也判無罪;不過,高院更五審改判4年徒刑。
更六審法官認為馮滬祥曾任立委,因個人私慾,利用被害者任監護工機會,違反意願進行性交,判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馮滬祥不服判決結果再提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駁回上訴。10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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