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台灣人從5日起,要收養大陸籍配偶的子女或其他小孩,不會再因自己已經有小孩或養子女而受到限制了。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如果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大法官受理兩件台灣人民收養大陸小孩,卻被法院判決不可以後,這兩位人民因而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將兩件合併審理,在昨日作成釋字第712號解釋,宣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的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該自今天解釋文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書記處長吳永宋指出,聲請釋憲的汪少祥與李依風都是因為要收養大陸小孩,法院不准後提出釋憲聲請。

汪少祥是打算收養他的大陸配偶與前夫所生的大陸籍兒子,在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時,法院認為他自已有子女,所以依兩岸人民條例規定裁定駁回。

李依風則本來是大陸人,已有一子,改嫁台灣人民住在台灣,離婚後想收養已在大陸辦妥收養程序的大陸孤兒,卻在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時,被法院裁定駁回。

大法官指出,收養子女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人格自由發展,受憲法第22條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而且,就算要對台灣人民收養大陸人民自由有所限制,也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要求。

大法官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的規定,本來是要確保台灣地區安全及社會安定,算是維護重要公益,目的也屬正當,此一限制的手段也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

但大法官認為,這條規定當時並沒有就台灣人民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子女的情形考慮進去,這與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的意旨不符,也與所欲保護的公益,失去均衡,這樣子的限制,已經屬於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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