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去年因不滿有陌生人將車輛違停在他家門口,一時氣憤持工具將汽車前後擋風玻璃、4面車窗悉數砸爛,新竹地院依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30日。李姓車主因花費2萬3700元拖吊及維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竹地院法官經過精密估算後,判賠4170元。

黃男去年初不滿住家門前有車輛違停,持鐵鎚敲打該輛汽車的前後擋風玻璃及4扇車窗,致使該玻璃破碎而不堪使用。李姓車主發現車輛竟被砸得面目全非,拖走維修後,支出修理費2萬1700元及拖吊費2000元,隨後向黃男提出告訴。

李姓車主提出現場暨車損照片8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9張及估價單1份,黃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也坦承不諱確有砸車事件,表示不滿有陌生人將車輛停放在家門口,阻礙進出才動手。新竹地院去年7月依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由於修車花了2萬3700元拖吊及維修,李姓車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希望黃男賠他2萬3700元。新竹地院法官計算後,認為該輛汽車出場已5年,按照新品換舊品而更換的零件折舊,

新竹地院法官依行政院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非運輸業用客、貨車耐用年數為5年,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經計算後,該車輛零件費用經折舊後價值應為資產成本額的10分之1,即2170元,加上拖吊費用2000元,總計車輛因不法毀損而受損所應負的賠償金額為4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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