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為確保移工權益,雇主招募移工入境後,申請聘雇許可時,核發的聘雇許可期限為三年,若中途雙方解約,必須到地方政府辦理驗證,申請轉換雇主。

但受到疫情影響,目前留在台灣移工多無法出境,而預計引進的新移工也進不來,導致留在台灣的移工雖然可以延長居留,但因為工作期滿而沒有收入,等待新移工的雇主也因為不確定新移工何時才能入境,不敢簽下三年合約。

勞動部函釋指出,移工聘雇期滿,因疫情而未能返國者,若未辦理期滿續聘,且未轉換雇主的移工,雇主如果想短期續聘時,同意可申請三個月或六個月短期聘雇,前提是必須與移工簽署切結書,取得移工同意,確保移工是在知情情況下,繼續工作,而且雇主一旦申請短聘,不能再找其他移工,勞動部也會註記資料。

勞動部也把疫情期間(3月27日至6月17日),如果移工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也就是因為雇主或被看護人死亡或移民;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轉換雇主時,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未來核算製造業雇主配額時,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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