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全聯會去年3月間以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方式,決議、並發函到各地方律師公會,「轉知」加入法易通公司所架設的網路平台的律師會員,應儘速退出。律師公會全聯會這項行為,明顯違反公平法第14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規定,進而被公平會認定是「約束事業活動且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因此處以新台幣50萬元的罰鍰。

公會團體透過會議決議方式的聯合行為,在公平會的處分案例中,並不少見,但是,過去都是地方上養雞業、砂石車或是理容院等行業因不知而觸法。

知法的律師們會犯下證據如此明確的錯,還讓公平會抓到,雖然罰得不重,但卻是頗具象徵意義的一個案例;也因為對象是知法的律師們,公平會在發佈新聞稿時,也相對謹慎,字字斟酌。

整個事件是,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會遇到各種與法律相關的問題,甚至需要法律協助,看準市場有這樣的商機與需求,加上網路與電信的發達,於是出現「法易通」提供法律服務的網路平台。

既然是法律服務的網路平台,自然就需要龐大的「律師群」,律師群要從那裡來?當然是與律師們合作;而具有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們,也都是律師公會的會員。

所以,當「法易通」這個平台,廣受一般民眾注意、或受到矚目時,「虛擬」的律師網路平台自然就與「實境」的律師事務所產生競爭。

因為公平會依據「律師法」指出,律師法中並沒有規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管道,而律師公會所屬的律師會員們都是法律服務市場的主要提供者,在沒有規範提供法律服務的管道下,律師們一來可自行架設網站提供服務,也可以透過加入類似法易通經營型態的平台提供服務。

至於律師決定是否要加入像法易通之類的網路平台提供法律服務,公平會認為,律師自己會針對平台業者所屬會員人數、自身時間配合情況及合作事業費用分配等情狀加以考量。

在這樣的情勢下,律師公會全聯會以召開常務理事會決議並發函的方式,不但是聯合行為,也被公平會認定為是「構成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律師公會全聯會的行為,不僅是限制了律師會員們可以透過不同管道選擇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會,也影響了國內法律服務市場的供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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