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解釋,平均工資就是計算資遣、退休等事由發生的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的平均工資,雖然依照《勞基法》新法規定,勞工在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後,可以選擇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但補休仍有期限、與特休日期限相同,屆期如果還有未休時數,必須要依照原本加班時數,換發加班費。

勞動部近日公布函釋說明,必須要應視各該未補休時數「原本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時間」是否在計算平均工資的6個月內而定。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某企業的加班補休期限為6個月、結算時限為每年12月31日,發薪日為每月5日。如果若勞工在2018年7月12日及9月12日各加班2小時,勞工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但到了2018年12月31日,勞工甲未補休任何時數,雇主必須要在2019年1月5日,分依107年7月12日及9月12日加班當日工資計算標準發給未補休加班時數4小時的工資。

當雇主2019年2月1日資遣該勞工,平均工資期間為2019年1月31日往前推計至2018年8月1日止。因此勞工在2018年9月12日的加班費,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但2018年7月12日的加班費,不用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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