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單身富商為取得蔡姓酒店小姐歡心,半年砸下新台幣230萬元求愛遭拒,提起詐欺告訴。雄檢偵結,認定非詐欺不起訴。

高雄地檢署公布不起訴書指出,楊男為53歲單身富商,民國101年10月間至高雄市某酒店消費,結識在店內坐檯的23歲蔡女,楊男自稱為求能與蔡女發生性關係,於3、4個月間即前往酒店以每小時鐘點費1萬5000元捧場消費達90多次。

楊男為再取得蔡女歡心,於耶誕節、春節、情人節等節日贈送名牌精品耳環、手機、衣服和現金紅包等,但因求愛屢遭蔡女拒絕,並於102年3月間斷絕往來,楊男認為受騙,對蔡女提出詐欺告訴。

檢方偵辦,蔡女堅決否認有任何以性關係為誘詐欺楊男的情事,且查無蔡女確有以發生性關係為條件而要求楊男支付相關費用證據,同時依楊男傳送予蔡女的多封簡訊內容,楊男並未期待蔡女僅因金錢關係而與他發生性行為,只是為討好、贏取蔡女芳心的行為。

檢方偵結,認定楊男並未期待蔡女僅因金錢關係就和他發生性行為,消費、送禮都是為討好、贏得蔡女芳心所致,難認楊男有何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的情形,非詐欺,將蔡女處分不起訴。10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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