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QA】親屬去年過世,今年可否申報扶養?
父親阿華過去沒有收入,由女兒佳佳扶養,因此,每年五月要申報綜所稅時,佳佳便將阿華列為扶養親屬,但阿華於去年四月初過世,佳佳今年五月要申報時,扶養親屬那一欄,卻不知道該如何申報。
已經過世的阿華,還可以被列為受扶養親屬嗎?若是可以,其額度會依佳佳實際扶養的期間按比例減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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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時,其綜所稅的結算申報,會因申報的身分不同,而有些許不同的處理方式 :
◎為被扶養親屬
當依規定受扶養者,於課稅年度實際扶養未滿整年度時,例如受扶養者中途身故,或是中途才出生等等,依舊可列為受扶養者,可全額減除,並不會依實際扶養天數按比例減除。以佳佳為例,被扶養的父親阿華,於民國102年4月身故,佳佳於民國103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可申報阿華為被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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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受扶養者是因年滿20歲,或是滿20歲剛畢業,以致實際扶養未滿整年度時,則可選擇獨立申報,或由扶養者申報為扶養親屬,同樣不會因實際天數按比例減除,但受扶養者若有所得,則應合併申報。
◎與配偶合併申報
若身故者遺有配偶者,則應於次年度報稅期間,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倘若為離境者,遺有配偶於中華民國境內,則一樣可合併申報。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身故者或離境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可全額列報。
◎為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身故,一樣要申報所得稅,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倘若是離境者,則是須在離境前辦理結算申報。
在結算綜所稅時,其中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應分別按照年度實際天數比例減除。以阿華為例,假若阿華本身為納稅義務人,並非受佳佳扶養者,則阿華於民國102年1月身故時,其繼承人佳佳,就須在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民國102年度身故前的綜所稅,而在民國102年5月時,再申報101年父親阿華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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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小編提醒,當年度申報的,是前一年度的所得,其相關減免、扣除事項,亦為前一年度的,因此,扶養的親屬於去年度身故,在今年同樣可以申報扶養,不會有依扶養天數比例上的差別,但要注意,不要將當年度,或非前年度的事項一併申報,特別是已經身故好幾年的親屬,不得再申報扶養,否則除了須補稅之外,還可依法處罰。
【保險e聊站】授權轉載 原文出處【父親去年身故,今年可以申報扶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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