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因販賣二級毒品被逮遭判10年、聲請再審被駁回定讞,他不服自己已供出上游卻未獲減刑,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認為陳男可減刑,陳男據此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陳男供出毒品上游確實符合減刑規定,21日改判他6年,全案可上訴。

陳炳榮因販賣二級毒品被逮,2011年7月20日警詢時供出上游曾姓男子,但當時曾男並未被起訴,一審判陳男10年,二審維持原判,上訴至最高法院仍被駁回定讞。

曾男一案,在陳男遭判刑定讞後,也遭橋頭地院判刑確定,陳男一度主張是他提供線索破案,為爭取減刑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再審條文僅限於原判決所認的「罪名」,不包含「罪刑 」,最後駁回陳男聲請及抗告。

陳男不服,主張「刑事訴訟法的再審條文」有牴觸憲法的疑慮,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今年2月作出判決,認為再審條文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內,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

陳男持憲法法庭判決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法官認為,陳男2011年7月20日就主動供出毒品來源,向曾男購入7次毒品的行為符合減刑規定,可從輕改判,審酌1次販毒行為與曾男無關、無法減刑,最後判陳男合併執行刑從10年降為6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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