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正前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違反者一律處以100萬以上罰款,2014年任台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組長的吳坤明,因錄取岳父任工讀生也被罰百萬元,他聲請釋憲成功後,獲改罰60萬,他仍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後,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遭宣告違憲的法條2018年6月13日已修法,對不同程度的違規案件改各處10萬以上或30萬元以上罰款,惟因行政罰法須適用裁處時的舊法,2019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786號違憲解釋,並指示修法前受不利裁處,仍在行政救濟中的案件,都可受惠本次釋憲結果。

釋憲後,去年法務部對吳坤明改裁罰60萬元,他不服提告辯稱,達了成任務及追求公共利益才招募岳父,他並無圖本人利益之故意;北高行政法院認為,承辦人提醒其岳父不適宜擔任工讀生,但吳男卻仍執意為之,裁罰60萬元並無不當,駁回他撤銷裁罰處分的請求,吳提上訴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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