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官員11日指出,如果機關團體、法人企業要申請適用新冠肺炎紓困條例的員工防疫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必須檢附員工防疫假文件、衛生主管機關的隔離通知書、薪資證明與加倍減除的薪資計算明細表。

官員表示,雇主重點是在防疫假文件,只要有員工請假單與各級衛生機關的證明,基本上國稅局都會從寬處理,而薪資證明與明細表主要是為了跟機關或企業確認實際抵稅金額,避免徵納雙方產生爭議。

財政部近日公告加倍減除辦法,官員表示,只要是雇用的員工有申請防疫假且雇主有給薪,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等皆可申請適用,可在申報營所稅時加倍減除該員工防疫假薪資。

而員工的防疫假則分成三種,第一種是員工本人經地方或中央衛生機關認定要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即為「防疫隔離假」。第二種是員工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家屬而請「防疫照顧假」。

第三種是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而請假。

如果員工符合防疫假別,官員指出,雇主也要檢附特定四類文件。國稅局在認定雇主給付的薪資為薪金、俸給、工資或其他經常性薪資時,雇主不用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或公會)會費,但如果有政府補助款部分則必須剔除。

此外,官員強調,如果該企業或是機關團體給付該員工的薪資已經適用其他租稅優惠,像是產創條例的研發投抵等,只能擇一適用,不得重複享有租稅優惠。

官員舉例,如果A公司雇用B研發人員並將其薪資做為研發投抵,並依照15%研發支出金額抵減該年度營所稅額,但B後來被居家隔離14天、A仍給薪。

此情況下,A公司必須二選一,第一為適用加倍減除並在研發投抵部分剔除隔離的14天部分。第二是放棄加倍減除、只適用研發投抵。

KPMG安侯建業則指出,企業與機關團體需留意加倍減除防疫假薪資優惠僅使用於經常性薪資,如果是獎金部分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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