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涉收賄,默許槍擊犯找人頂罪2009年遭判刑13年定讞,他逃亡越南11年後,2020年5月29日返台投案入監執行;他另案期約50萬元賄款,換取找人頂替槍擊案部分,最高法院依悖職期約賄賂罪判刑11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定讞。

羅明村擔任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期間,負責1997年11月6日凌晨在林口某茶行前發生的槍擊案,他鎖定李明修、王文山及綽號「阿富」之許張富涉案,李、王二人為逃避罪責,透過中間人介紹,覓得陳俊仲頂罪,李明修並允諾提供100萬元安家費及監獄零用金給陳俊仲作為報償。

李、王二人旋透過廖晉權安排與羅明村及槍擊案被害人在1997年12月5日前某日會面商議具體解決方案,其中與羅明村達成支付50萬元賄款對價給羅之期約合意,換取羅明村不再追查李、王二人涉案並對陳俊仲出面頂替事宜為配合之違背職務行為。

陳俊仲在1997年12月5日遭警逮捕,並扣得90制式手槍1支,完成頂替,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俊仲犯殺人未遂、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刑確定。李在陳入獄期間,曾依約按月寄錢並至監獄探視陳,但始終未依約給付100萬元,嗣亦未再探視,陳俊仲心有不甘而供出實情,並聲請再審獲改判無罪確定。

檢方偵查後起訴羅男,羅男在2020年返台受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依據證人證述及卷內相關書證、物證,認定羅男有違背職務受賄行為,將羅判處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他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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