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甲君房屋出租予乙君居住,但因為房屋漏水導致乙君無法居住,且自購之家具受損,乙君除向甲君提前解約外,並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君需賠償乙君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及搬遷補償費10萬元。

由於乙君取得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屬所受損害之性質,免納所得稅;另乙君受領搬遷補償費10萬元,非損害賠償性質,乙君於取得該筆所得時,應列報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以其受領金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如僱請搬家公司、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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