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張姓女子,1977年當時她才4歲的時候,父親與母親就因故離婚,之後父親離家便不知其去向,不料,45年後,2022年3月,張女有了父親的消息,她接獲北市社會局來函,指稱父親有照顧需求,而她是法定扶養義務人。張女因為年幼時,父親就未善盡扶養她的義務,便向法院聲請免除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張女主張,對父親的僅有的印象,就是他對母親毆打跟辱罵,在父母離婚之後,父親離家就未曾扶養或探視過我。張女表姊作證時指出:我在小學4、5年級時,有時會去張姓表妹家裡住個1、2天,我從來沒有看過張父。

張女表姊還說,我爸爸跟張母都說,表妹的爸爸是一個完全不顧家的人,所以我從來沒有看過他,他也從來沒有回家過。表妹大概從幼稚園開始,就沒有看過他的父親,都是由張母從事美髮工作扶養。

法官審酌,張父在張女4歲時離婚,之後就未曾探視或扶養張女,而人類幼年為亟需父母照看的時期,如未予適當照顧、教養恐難長大成人,張父卻「無端缺席」,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確屬重大,若是強令張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張女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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