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6日凌晨,本名李信樵的藝人金剛在北市「繽紛年代」酒店,因友人與其他酒客發生鬥毆衝突,混亂中有人開槍,警方將金剛等人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後,兩派人馬卻又公然在北檢法警室前大打出手,創下國內首度有人在地檢署內打群架的事件。
轄區中正一警分局接獲北檢法警通報後,帶回多名滋事人士,由於無人提告,警方依據北檢吳姓副警長的證詞、北檢監視器畫面,依違反社維法87條「意圖鬥毆而聚眾」及68條「藉端滋擾」,將蘇男及蕭男、陳姓少年3人函送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
不過,簡易庭法官認為,社維法規範的「意圖鬥毆而聚眾」,係指主觀上有爭鬥毆打之意欲,而聚合多數人,且人數可隨時增加之狀況,另「藉端滋擾」場所則指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方式,假藉事端擴大發揮,踰越社會大眾容許之合理範圍,致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
但法官依據證人筆錄、攝影擷取畫面、現場影像光碟,認為只能證明蘇男3人當時在場,卻無法證明3人事先糾眾至北檢引發鬥毆、並假藉事端擴大發揮等情事,因此裁定不罰,依法警方可以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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