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加班費換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雇主不可片面要求勞工只能換補休,預先拋棄加班費請求權等;而當勞工要換補休時,提出補休日期等,雇主也可以不同意,此時協商就破局,勞工就必須依法給予加班費,不可強制換回補休,也不可以拿勞工的補休充抵無薪假,這些都是違法行為。

此次新修法也讓特休假可遞延到下一年度,勞動部指出,特休假遞延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即可,勞方應於雇主結清工資前告知特休假要遞延的訊息,否則雇主就需依法在年度終結時,結算勞工特休假未休日數,並且發給工資。

勞動部補充,倘若勞雇雙方合意遞延特休假,勞工於下一年度排定特別休假時,應優先由遞延的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如果遞延後仍有應休未休畢的特休,則需依照原先請休年度該勞工的工資標準,換算成加班費給予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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