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董事會之決策品質,可考慮於董事會轄下設立常態性之功能性委員會及臨時性之專案小組,以因應經營策略所需,例如在併購、投資或產業風險等重大議題,這些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就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使董事可以更深入瞭解。

在內控的相關規範中,也已要求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監理有明文規範要建立制度,所以董監事對子公司也是有一定的職責,惟現今公司多角化、跨產業經營後,對於董監事而言,要做好監督是相對較有難度的。因此,從資本市場保護投資人的角度來看,特別是子公司有重大議題且影響公司淨值的個案,應可建議或要求由相關負責主管至母公司董事會做定期或必要的報告,讓母公司董監事有管道瞭解子公司狀況,以提供適當建議,落實其監督管理的義務,以期公司治理更臻完善。

莊永丞:我國公司法第23條是參考英美法Fiduciary Duty而來,這基本上可分為注意義務(Duty of Care)與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就公司負責人有無違反Duty of Care的審酌標準,重點並不在結果,而是在會議過程中,他們是否有充分討論、請益、辯論,以求資訊充分的重大決策。另外也須注意,根據公司法第193條規定,倘若這個決策,是有違法令的,則不在商業經營判斷法則的保護範圍內。

至於Duty of Loyalty的規範重點就是「利益衝突」,今天公司負責人在做決策時,若有「該迴避而未迴避、該監督而未積極監督」的情況,就是違反了忠實義務的責任。實務上,若有重大的企業併購案,為避免「利益衝突」,會要求設立特別審議委員會,由沒有利害關係的獨立董事來把關,提供未來併購決策上一個公正、客觀的建議,這就是避免違反忠實義務的表現。

因此,給予任職的董監事幾點建議:(一)開會一定要發問,經過公司內部人員說明後,有助掌握公司經營概況;(二)須親自出席,若因故告假,代理人所作之決定均須概括承受,不要以為請假不出席就沒有責任。

劉連煜:公司治理的推動核心是以忠實、注意義務的落實為主,包含公司訊息揭露、獨立董事制度、特別委員會等等,都是從忠實、注意義務的概念下發展出來的。在實務上,有許多當董事的人,不知道該如何盡董事的義務,相當可惜。其實就注意義務類型化而言,可區分為以下三種:(一)監督義務(Duty to Monitor),也就是董事會應該設立內控制度,以監督經營團隊;(二)詢問義務(Duty to Make Inquiry),則是董事要積極發問以發現問題,且董事在董事會中多問、多質疑,會議記錄可以作為提供董事善盡義務免責的佐證。實務上曾有公司董事從未開口表述意見,這就相對地無法保護自己,應加注意。(三)詢問專家(Duty to Make Informed Business Decision)義務,即必要時要詢問專家,蒐集完整、充分的意見,作為決策的判斷。另外,也不是只要有詢問專家就沒事,更重要的是在於掌握完整資訊,同時,專家意見也須再經董事會討論、仔細評估並分析利弊得失,以做出對公司最好決策,董事會最終仍是要承擔起評估的責任。我想基本上,若董事能做到以上三點,其實就不用太過煩惱了,法院會去斟酌,至少可以減輕相關責任。

在忠實義務上,主要是在審查有無利益衝突及獨立性的問題,如果將利益衝突的部分類型化,則包含(一)董事與公司間的自我交易;(二)有共通董事之兩家公司間的交易;(三)收受回扣,獲得私人利益;(四)侵吞公司機會;(五)董事私下從事與公司業務競爭的行為。違反者,對公司須歸入不法利益及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

尤其,在現在的環境下,董監事的責任保險更要積極推動,鼓勵他們勇於任事,否則一旦沒有人敢擔任,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沒有好的人才,公司治理就會出問題。目前在經濟部送行政院審議的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已明文規定,公司得為董監事投保責任險,另外也有規定董事有權要求公司提供財務、業務資料的權限,這樣才能使董監事善盡讓忠實、注意義務,的確是一個對的修法方向。

袁正華:國內有許多家族企業,這些家族成員的董監事,不見得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因此在實務上應如何督促董事發揮職能實屬重要議題。證交所近年重要措施包括引進公司秘書制度及加強董監事教育宣導,讓董監事瞭解應負的責任與義務。另外,近年也開始要求公司需在年報上揭露獨立董事贊成或反對的意見,每一次董事會開會時,都要有一位獨立董事參加,並且能參加股東會,以達到對公司資訊全方位的瞭解。而在上市審查準則中,2018年起已規定新的IPO公司要強制投保董事責任險並設置審計委員會,這些都是在提升、落實公司治理所做的努力。

王耀華:在監理實務上,本中心於執行財務業務平時例外管理時,如發現公司涉有重大異常交易,本中心均另發函公司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請其注意異常交易,善盡忠實及注意義務。

張書瑜:對於董監事所應負的忠實及注意義務之內涵很難逐一明文規範,在企業集團的經營趨勢下,有許多都是跨業經營,容易輕忽而誤觸法律,因此加強董監事教育宣導,讓董監事瞭解應負的責任與義務及可能面臨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在此提醒,董事不僅要瞭解自己的責任,更要積極行使職權、踴躍出席董事會多加詢問、監督,並列入會議紀錄作為善盡注意與監督義務之佐證,才是保護自己與投資人之道。

謝依紋:如同前面專家學者所指出的,有許多董事不知道擔任董事之責任及義務,證交所公司治理中心有提供課程參考建議,可以提供董事初任時學習的參考。在課程的規劃上,可以考量納入投保中心訴訟的實務案例,讓董事知道在實務運作上,如何避免相關義務的違反。

呂淑玲:由於我們中心在提起代表訴訟時,違法案件已經發生,正本清源的作法,仍衷心期盼相關監理能更完善。召開這場會議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在於告訴董監事應該要做到那些事才算盡到忠實及注意義務,至於在教育宣導及落實公司治理的部分,希望負責人皆要參與且重視,方有意義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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