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金管會對金融人士祭出「解職處份」,其效力是5年內不得在金融圈任職,最有名的案例是前兆豐銀董事長蔡友才,由於遭金管會解職,去年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該處份,金管會對「非現職者」的最重處分,傾向不再使用「解職處分」。

莊琇媛解釋,廖燦昌已經不在董事長職務了,不論檢調的說法成立與否,他對「危害金融機構健全經營」的威脅已經不存在了,對於已經離職的人,金管會不再以解職來處分。

廖燦昌閃辭,第一金董座該由誰來接任? 莊琇媛表示,公股人事處理權,尊重財政部的決定。

不過,莊琇媛也根據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表示,金管會將研議是否祭出「其他必要處置」,若處置成立,其命令在一定期間內仍不得回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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