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金管會對金融人士祭出「解職處份」,其效力是5年內不得在金融圈任職,最有名的案例是前兆豐銀董事長蔡友才,由於遭金管會解職,去年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該處份,金管會對「非現職者」的最重處分,傾向不再使用「解職處分」。
莊琇媛解釋,廖燦昌已經不在董事長職務了,不論檢調的說法成立與否,他對「危害金融機構健全經營」的威脅已經不存在了,對於已經離職的人,金管會不再以解職來處分。
廖燦昌閃辭,第一金董座該由誰來接任? 莊琇媛表示,公股人事處理權,尊重財政部的決定。
不過,莊琇媛也根據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表示,金管會將研議是否祭出「其他必要處置」,若處置成立,其命令在一定期間內仍不得回金融業。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