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江姓女子與A男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107年時A男利用召開同學會的機會,聯繫到黃姓女同學,2人逾越正常社交行為,互傳親暱訊息,互稱「老公」、「老婆」及發生性行為10多次。

直到去年(111年)7月底江女察覺有異,經質問後,A男坦承確實多次與黃女發生關係,還在LINE詳述2人發生性行為的細節,黃女則在Facebook Messenger向江女坦承,稱呼A男為老的之行為確有不妥。江女因配偶關係遭到不法侵害,精神上受到莫大之痛苦,因而罹患憂鬱症,憤而提告黃女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黃女辯稱,未曾使用LINE及Facebook等社交軟體,黃女所提的LINE及Facebook Messenger對話紀錄,均無從認定她與A男間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2人僅是同學關係並無深交,也不知道A男有配偶。

A男作證時指稱,與黃女是國中同學,5、6年前國中同學會後有成立群組,我加入後與她聯絡,群組裡有將近20人,包括黃女也有在裡面,她知道我的婚姻狀況,有2個小孩、也知道江女的存在,聊天中,她會問我做什麼工作、江女在做什麼工作、小孩幾年級等話題。

A男說,約5 、6 年前,黃女因為離婚要租房子,我把房子租給她與她的家人居住,直到去年111年7、8月間,黃女自己買房子後就沒有再繼續承租;大概在她入住後1 年多,2人就開始發生性行為,外遇時間維持約3 年多,最後1次與她發生性行為,大約是在去年5、6月間,2人發生性行為頻率約1 至2 個月1次,總共大約10多次,黃女搬走後就未再聯絡。

111年8月江女問我是否與黃女有性行為,我先否認,後面才承認,因為江女很痛苦,傷害自己,我才承認的。我也有將江女發現外遇的事告知黃女,但黃女沒有任何表示。

法官認,黃女與A男的行為對江女精神上造成極大痛,日前依法判決,認江女請求謊女賠償精神慰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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