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14)日作成釋字771號解釋,認定民眾合法的遺產繼承權,是一身專屬(因身分而取得的權利)不能被剝奪,如遺產繼承被侵害時,不會因時效完成就喪失,但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房屋、動產等「物上請求權」時,仍應受民法15年時效的限制。現行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即日起不再援用。

司法院副祕書長葉麗霞說,現行民法一般繼承權被侵害,回復請求時效,包括知悉起2年要行使內,還有繼承開始10年內不行使,都會因時效消滅喪失繼承權。大法官認為,民眾合法的遺產繼承權,是一身專屬永不喪失,但依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分別提到「繼承回復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有繼承權即全部喪失」、「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於民法第1146條第2項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行使其抗辯權」,都違反憲法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應自771號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民眾合法的遺產繼承權,是一身專屬(因身分而取得的權利)不能被剝奪。(示意圖/達志影像)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民眾合法的遺產繼承權,是一身專屬(因身分而取得的權利)不能被剝奪。(示意圖/達志影像)

大法官還認為,在民國38年1月6日大法官釋字第1號解釋作成前,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是司法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的統一解釋,所發布的命令,並不是由大法官依憲法所作成。在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審判案件,還可引用,但仍要依據法律,表示適當的不同見解,並不受拘束。司法院釋字第108號及第174號解釋,在這個範圍內,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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