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與陳男在2011年10月6日登記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不料,卻發現陳男手機,有蕭女臉書發布的貼文及照片截圖,內容顯示陳男2021年11月起,與蕭女多次出遊,有多張臉貼臉、情侶裝、依偎的親密合照。雙方最後離婚收場,但陳男3個月後與蕭女結婚,才1個月就生下女兒,林女怒告陳男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林女主張,當她知道陳男與蕭女間逾越一般男女分際交往,雖然曾多次與陳男溝通,但陳男卻堅決要離婚,雙方因而在2022年6月6日離婚,2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由她行使負擔。

離婚後不久,在2022年9月21日陳男與蕭女結婚,並在2022年10月21日生下1女,可見陳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已與蕭女發生性行為。陳男行徑已嚴重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造成家庭破碎且情節重大。

法官認,陳男經法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爭執或否認林女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林女主張為真實。

法官審酌,陳男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林女痛苦程度等,加上林女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目前並無工作,日前依法宣判,林女請求陳男賠償精神慰撫金,以5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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