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政府時期的政壇大醜聞,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收賄案,纏訟8年後,最高法院昨日罕見自為判決,認定陳哲男犯貪汙罪,經依刑事妥適審判法減刑後,判刑7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定讞,73歲的陳須入獄服刑。

判刑定讞 陳將提非常上訴

北檢執行科昨天已對陳哲男啟動防逃機制,包括限制出境、出海,禁止遷移戶籍、赴金門小三通,並請警調監控行蹤,確保他入監服刑。陳哲男則委由律師發表聲明,認為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失當,將委由律師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

陳哲男在2002年擔任總統府副祕書長期間,向涉案的前新偕中集團負責人梁柏薰收受600萬賄款,謊稱為其官司關說,後來梁被判刑定讞,在逃亡大陸時踢爆這起司法黃牛案。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起因於梁柏薰在1994年間,因涉及華僑銀行掏空案,被控偽造文書及違反銀行法案遭判刑。梁擔心須入獄,2002年間,經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介紹認識陳哲男,想利用陳在政壇的力量,幫他疏通官司,才會送給陳600萬元支票。

陳收取600萬元支票後,並未向和梁案的承審法官接觸,雖曾安排檢調、司法高層人員與梁聚餐,藉此取信於梁,但梁事後仍在2003年1月間,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2月確定,梁知道被騙,逃亡大陸被通緝,期間他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指控陳的惡行,2006年4月,梁返國歸案。

更一審輕判 陪席法官憤辭

一審將陳依貪汙罪重判12年,二審改判9年,經最高法院發回,2010年更一審卻認定,陳雖擔任總統府副祕書長,但司法機關並非隸屬於總統府,陳在業務上沒有機會接觸司法機關,認定他不構成貪汙罪,改依詐欺取財罪,將陳輕刑7月,判決一出,舉國震驚,陪席法官憤而請辭。

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二審重新認定,依貪汙罪將陳判刑8年,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罕見的自為判決,認為原審認定陳觸犯貪汙罪的利用職務機會詐欺財物罪,於法並無不合。

最高法院認為,陳為圖私慾,恣意利用職務機會,訛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結果,以此方式詐取鉅款,雖未進行任何實質影響個案正義行為,仍已嚴重傷害司法信譽,因而依貪汙罪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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