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了解美國的警察系統,首先要清楚知道美國的行政分級:聯邦(Federal)-州(State)—郡(也稱縣,County)—市(City,直屬於州)、自治鎮(Borough)、鎮(Town)和村(Village)。在行政分級的基礎上,美國的警察可分成聯邦警察、州警察及地方警察。

聯邦警察主要來自於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和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所轄的不同機構。國土安全部下轄的警察通常稱之為檢查員(Inspector),而司法部中的警察通常稱之為探員(Agent),常見如FBI(隸屬司法部)。這其中有個例外,就是我們經常在美劇中聽到的法警,即Marshal。

法警(Marshal)是法庭的執法人員。在美國,法警分為兩種:U.S. Marshals和Marshals。區別在於,後者是小鎮的法警,主要是為地方法庭及法庭人員提供保障,並送達傳票和逮捕令。而前者稱之為聯邦法警,他們的主要職責包括:保護聯邦法官、提供證人保護、押解囚犯、追捕跨州罪犯等。

除了聯邦法警外,聯邦警察還包括: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禁毒署(U. 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DEA;)、海岸警衛隊(U. S. Coast Guard,USCG)、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U. 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特勤局(U.S. Secret Service)等機構的警察。實際上如果你身在華盛頓特區或其周邊地區,你會發現幾乎所有聯邦機構都有自己的警察部門。

除了夏威夷,美國每個州都有州警察(State Police Officers),負責郡(County)、市(City)等地方警察機構不管的地區,例如高速公路。州警察機構一般只執行本州的法律,它不受聯邦警察的領導和約束,而是對各自的州長負責,州警察局長大多由州長親自任命。

由於州警察的主要任務是在高速公路上巡邏,所以他們被稱之為州騎警(State Troopers)或者高速公路巡警(Highway Patrol Officers)。其實絕大部分州都將其冠名為騎警「Trooper」,唯獨加州例外。在該州,高速公路巡警被稱之為State Traffic Officer。另一個特殊州是德州,在這裡一般的州警察被稱之為騎警或游俠(Rangers)。其他多數州,Rangers則更多是指環保官員,主要負責有關自然公園、森林等的事務。

治安官(Sheriff),是中世紀英國徵稅官「shire reeve(郡長)」一詞的混和詞。而在某些州,治安官也確實須擔負收稅工作,這是因為郡一級機構缺乏人手。治安官除了上述工作外,還要在法庭上提供保衛和押運犯人,而在郡或市法庭上提供保衛的治安官或警察也被稱為法警(Bailiffs,此處指的非Marshals)。治安官通過選舉產生,在郡(County)的政府機構下運行。49個州都有治安官(Sheriff),但阿拉斯加州例外,因為當地沒有郡(County)一級建制。在大多數州,由於治安官是憲法官員(Constitutional Officer),意味著郡必須要配備治安官。

在有些郡中,既建制有治安官署(Sheriffs Department),還設置有郡警察局(County Police Department)。這通常是出於郡政府不想要一個他們不能隨意解雇的執法長官。而郡警察局長官則必須向郡政府委員會報告並按照郡政府意願行事。在這兩個機構並存的情況下,治安官(Sheriff)通常淪為只負責監獄(Jail)與訴訟程式事務(Legal Process)。

而我們熟知的警察(Police Officer)一詞,通常是指普遍意義上的警察,是美國警察體系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他們承擔絕大多數美國治安的重任,工作範圍包括轄區內的交通,治安,巡邏,偵破等。他們大部分是被城市(City)政府機構雇傭,也可以是被州(State)、郡(County)以及大學、醫院等有權設立執法部門的非政府組織等的雇傭,其工作機構被稱之為警察局(Police Department, PD),美劇中最常見的有洛杉磯警察局(LAPD)及紐約警察局(NYPD)。警察局中的成員則通常分為:Police officer(警官)、Sergeant(警長)、Detective(警探) 、lieutenant(探長)、commissioner或police chief(局長)。我知道你已經被這一大堆的名字搞得眼花撩亂了,如果不介意的話還是只要記得男女主角叫什麼名字就好了!

文章來源:余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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