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因罹患肺腺癌住院化療,由母親林姓婦人協助照顧,但隨著病情急轉直下,在入住安寧病房時,李男將戶頭內275萬餘元,全數贈與母親;孩子事後獲悉消息,認為阿嬤並非繼承人,且恐構成刑法侵占或竊盜行為,不惜對簿公堂,將家務事搬上檯面。

判決指出,李男2018年因罹癌住院治療,化療期間全由母親林婦照顧,至於住院期間開銷支出,全靠男子帳戶存款,直到2019年8月,李男病情惡化,住進安寧病房,不久後便辭世。

李男子女辦完後事,調取郵局匯款紀錄發現,阿嬤自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8月,分別提領款項共42筆,共計新臺幣275萬1700元。子女認為,林婦在男子化療期間精神狀況不佳,未經同意便恣意領款,已構成刑法侵占或竊盜行為,為此竟上法院提告。

但林婦表示,李男雖多次進出醫院接受癌症治療,但各次住院期間均短暫,至多僅為數日,且精神狀況正常,這段時間提領都是由他自己處理;是到2019年8月轉至安寧病房,自己知悉來日無多,在感念罹癌期間父母對他照顧無微不至,才決定將帳戶所餘款項贈與,並委請她提領。

法官向當時同在醫院照顧李男的親人詢問,對方直言,當時李知道時日無多,覺得應盡責任,決定把帳戶金錢給父母,供她們養老,且提領款項都有註記,給李男看過後,他也當場表示「好」,加上李死前2年贈與的財產,稅務局都能查到。

法官同時詢問醫院,發現在提款日當時,院方對於當時病人言語及動作反應,各時段均記載為「清醒」,未見有其他意識不清紀錄,因此認定,將帳戶所餘金錢贈與林婦時屬正常狀態,贈與成立、亦無不當得利。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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