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國中少女小萱(化名),2019年5月某上午7時許,父親阿國(化名)利用她上學前獨處之機會,違反意願從後方環抱,並撫摸其胸部,小萱隱忍背痛,到校後情緒崩潰大哭,把從小學四年級就被父親猥褻、指侵的傷心事,告知同學、導師及輔導老師後,校方依規定通報,小萱的父親遭到法辦。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她就讀國小四年級時某一天,父親利用她躺在房間床上準備睡覺,就進來隔著衣服撫摸她胸部,還用手指插入她的下體,並用生殖器摩擦她的下體外面直到射精。後來又有2次,父親也是趁她準備睡覺的機會撫摸胸部。

小萱指出,國小五年級到六年級,父親持續違反她的意願,以2周1次的頻率,在房間內摸她胸部再指侵,並以生殖器摩擦她的生殖器外面到射精為止,以此種方式強制性交得逞共計52次。國中一年級到二年級時,父親又以1個月1次的頻率,同樣模式強制性交得逞17次、強制猥褻得逞1次。

阿國則是辯稱,小萱所說都是沒有發生的事情,4年級女生沒有胸部,也還沒有發育,若以手指侵入怎麼可能沒有人發現,她沒有摸女兒胸部,都是女兒叫他進房間陪她睡。

法官勘驗小萱的精神狀況鑑定結果,顯示小萱在小學四年級時,因父親的行為 造成他的極度困擾,而且明顯地被他人所觀察到,也漸漸有更多創傷症狀與經歷相關聯之自我覺察。鑑定人推估,小萱的狀況完全符合創傷後壓力症診斷準則之期間至少超過二年,而最早之與受身體及精神虐待相關的部分創傷症狀,可追溯至入小學。

法官審酌,阿國是小萱的父親,明知她年幼正值需人保護及照顧,竟僅為滿足一己之性欲,罔顧人倫分際,予以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欠缺法治觀念及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

法官認,阿國始終否認犯行,日前依法判決, 阿國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刑7年6月。犯強制猥褻罪,共2罪,各處刑3年6月。犯強制性交罪,共52罪,各處刑7年6月。再犯強制性交罪,共17罪,各處刑7年6月。又犯成年人對少年強制猥褻罪,共2罪,各處刑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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