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內線交易,證交所最新完成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明訂對於獲悉公司財務報告或相關業績內容的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將祭出股票交易控管措施;包括董事等內部人,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30日,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15日之封閉期間交易其股票。

證交所指出,上述新規定主為防範內線交易,並參酌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有關財務業績(financial results)發布前禁止董事交易股票之規定。證交所強調,上述實務守則自即日起實施,未來各上市櫃公司須參酌此實務守則內容,明訂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下一步目標就是納入「證券交易法」。

為了防杜上市櫃公司利用資訊不對稱的優勢操縱股價,目前證交法對於內部人持股申報轉讓規範,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若要賣出持股須事前申報;同時對大股東的定義為10%,與多數國家5%定義較為寬鬆。

據指出,為符合、接近亞洲公司治理協會(ACGA)對台灣要求,金管會在顧及不要立即有大變革,造成市場過度解讀與恐慌,決定由證交所先修改公司實務守則,提供上市櫃公司參酌訂定,未來此將納入公司治理評鑑中,若遵守即可加分,未來將朝向由金管會提出修法。

證交所最新公告完成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包括以下幾個重點:

一、新增訂上市櫃公司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並防範內線交易,「宜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於獲悉公司財務報告或相關業績內容之日起之股票交易控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董事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30日,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15日之封閉期間交易其股票。」

二、新增訂上市櫃公司宜於股東常會報告董事領取之酬金,包含酬金政策、個別酬金內容、數額及與績效評估結果關聯性。

三、為促進董事會成員組成多元化,參考國際趨勢建議女性董事比率宜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四、為進一步強化董事會監督功能,推動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為強化董事會獨立性,也將推動獨董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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