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於25年前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委託辦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一期開發案,開發期間台開公司違反雙方契約約定擅自轉出結餘款,市府於2019年間提起民事訴訟,歷經一、二審近4年的努力,台中高等法院15日判決台開須返還市府精密一期結餘款17億餘元及利息錢。
一審判決指出,台中市政府於25年前與台開公司簽約,委託辦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一期開發案,開發期間台開公司違反雙方契約約定擅自轉出結餘款,台中市政府於2019年12月3日提起一審民事訴訟,2021年獲判勝訴,台開公司應返還17億1237萬4807元結餘款。
當時台開公司曾表示,為了維護該公司所有股東的權益,依法提出上訴;而台中市政府在一審勝訴後,但另因利息採計時點未符訴求,因此於2021年10月提二審上訴,希望提出的訴求可以獲得法院公正審判。
二審審酌,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除須返還市府17億1237萬4807元,且需給付台中市政府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判決確定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截至二審判決日止,台開公司須給付利息3.03億餘元,並宣告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市府上訴部分由台開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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