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大火團體訴訟進度
錢櫃大火團體訴訟進度

2020年錢櫃KTV大火奪走6條人命,造成家庭破碎、親人天人永隔,錢櫃負責人練台生在法庭上自稱,經營許多產業的事業,也同時擁有壹電視及年代電視2家電視台,並兼任多家公司董事長,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竟稱練台生沒有指揮監督林森分店業務,只要求員工負起刑事責任,這樣的司法,如何能讓被害人的正義得到伸張?

準總統賴清德2016年擔任台南市長時,發生115人死亡、104人受傷的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建設公司負責人林明輝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當年賴清德認為法院判得太輕、還要法院出面說清楚,但反觀這起重大公安事件、錢櫃KTV大火6死72人受傷,負責人卻不用負起應有的刑責,這樣的司法判決讓人無法接受。

另2014年就讀國小5年級的劉姓男童,搭乘姑姑家中新設的電梯,因電梯尚未驗收,電梯廂兩側未完全封閉, 男童探出頭向樓下的人打招呼,遭牆壁夾住頭頸喪命,最高法院認為電梯業者、負責人應負刑事責任,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確定。

多起司法判決已明白指出,公司負責人須為公共安全事件分別負起故意或過失的刑責,但此次台北地院卻認為財團負責人「同時兼任多家公司董事長」,本質上無從隨時對錢櫃林森店內事務進行指揮監督,不用負擔刑事責任,反而是讓基層員工扛下刑責,老闆享受豐厚的經營利潤卻免刑責,顯然有失公允。

況且,練台生也是壹電視及年代電視的負責人,經常動輒對「非綠」的人物及事件扣紅帽或打壓,如果按照北院判決的說法,其集團內有明確分層負責之情事,只要電視台最高主管負起刑責,練台生便可把媒體當成私人工具,用意識形態打壓異己,卻免受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刑罰。

法院判決需要符合論理、經驗法則及人民對司法的期待,搶著賺錢而一邊施工一邊營業釀成大火事故,營業利潤是負責人練台生享受,但領薪水的基層員工卻被法院指責要「單獨」為該分店的死傷負責,且唯一認罪的承包廠判刑最重須入獄,這樣的認事用法及量刑,恐已失去司法天秤應有的公平及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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