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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去高雄看承接政府標案的創作者權利 |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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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去高雄看承接政府標案的創作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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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ntitrust Attorney, Taiwan and New York at Innovatus Law 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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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電影可以透過行使著作人格權,禁止白冰冰將電影畫面剪輯在其推銷高雄的MV裡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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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去高雄看承接政府標案的創作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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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去高雄看承接政府標案的創作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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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去高雄看承接政府標案的創作者權利
1.
從「來去高雄」 看承接政府標案的創作者權利 楊芝青律師、蔡儀律師 2019.03.10
2.
楊芝青 律師 律師資格:臺灣及美國紐約州 學 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士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學碩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博士暨碩士 會員資格:台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 美國律師協會(反壟斷法部;國際訴訟部) 臺灣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2
3.
蔡儀 律師 律師資格:臺灣 學 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會員資格:台北律師公會 3
4.
案例:「來去高雄」MV 事件 高雄觀光宣傳影片「來去高雄」 4
5.
各方說法 案例:「來去高雄」MV 事件 5 高
雄 市 政 府 有 「飛越高雄」著 作權,免費代言 立意良善。 白 冰 冰 不希望任何人、用 任何形式,擷取部 分片段播出部分影 像,並且運用在其 他影片。 台 灣 阿 布 電 影
6.
學理上: 人格自由發展的一環,不可侵犯
與實際創作人的人格相連結 實際問題: 著作人格權是否一定歸屬於創作者呢? 著作人格權的內涵? 著作權人格權是什麼? 6
7.
著作人格權的權利內涵? 藉由行使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 作?
著作人格權永存,但若著作人已逝,如何決定 他的意思? 三個核心問題 7
8.
8 著作權法如此規定— 著作權法
§11: I.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 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 定。 II.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 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 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III.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前提:政府標案之著作權如何歸屬?
9.
著作權法如此規定— 著作權法
§12: I.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 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II.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 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 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III.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 用該著作。 前提:政府標案之著作權如何歸屬? 9
10.
可能的約定方式 政府 受讓著作財產權 創作者 享有著作人格權
「廠商對政府機關及其所授權 之人,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提醒:創作者簽約時需留意「著作人」如何約定! 前提:政府標案之著作權歸屬? 10
11.
常見的約定方式 政府 受讓著作財產權 受僱/受聘創作者 無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廠商 有義務與創作者約 定以廠商為著作人
享有著作人格權 「對政府機關及其 所授權之人,不得 行使著作人格權」 前提:政府標案之著作權歸屬? 11
12.
前提:政府標案之著作權歸屬? 政府標案 常見範本 12
13.
前提:政府標案之著作權歸屬? 13
14.
可能的情境 齊柏林與高雄市政府簽約,約定高雄市政府為著作人,高 雄市政府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
齊柏林與高雄市政府簽約,約定齊柏林為著作人,高雄市 政府受讓著作財產權,齊柏林不行使人格權。 台灣阿布電影以著作人身份與高雄市政府簽約,約定高雄 市政府受讓著作財產權,台灣阿布電影不行使人格權。 前提:政府標案之著作權歸屬? 14 高雄市政府澄清有「飛越高雄」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 假設所述為真,則本案為哪一情境?
15.
著作人格權的三個小權利 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
§15) 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 §16) 禁止醜化權/不當變更禁止權(著作權法 §17) Q1:著作人格權的權利內涵? 15
16.
著作人格權永存 著作權法 §18: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 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 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 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 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人格權之「一身專屬性」 著作權法 §21: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 讓與或繼承。 Q1:著作人格權的權利內涵? 16
17.
涉及「禁止醜化權」的探討 舊著作權法
§17(1992):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內 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利。 著作權法 §17: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 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 之權利。 修法理由:舊法下任何變動均可能侵害禁止醜化權,阻礙 著作流通,故修法新增「損害名譽」要件 非一律禁止他人變更著作! 須「損害著作人名譽」,才算侵害禁止醜化權!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17
18.
法院判斷「損害著作人名譽」之標準 第三人冒用原著作人的風格、筆觸、手法,佐 以其他使人誤以為是原著作人所創作的作品 時,將使原著作人須承擔因此對其名譽所造成 的損害(高等法院 93
年度智上字第 14 號民事 判決 )。 白話文: 使公眾錯誤評價原著作人! 是一種客觀標準!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18
19.
法院認證已達「醜化」原著作人之案例 漫畫「灌籃高手」抄襲案
灌 籃 二 部 抄 灌 籃 高 手 ? 被 網 友 罵 得 一 文 不 值 (2003/05/30 民生報) 原版流川楓 vs. 盜版流川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19
20.
高等法院 93
年度智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如模仿者技高一籌,通常已無模仿之必要。 「灌籃二部」內容、風格、筆觸與「灌籃高手」類 似,且被告刻意以「井上」為名,並強調「睽違許 久的 『灌籃高手』二部」;故事結構、人物設計及 場景亦與原著雷同。 使讀者與原著產生聯結,進而對井上雄彥名譽產生 評價。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20
21.
漫畫「烏龍院」案 《烏龍院》上色賠250萬
(2005/10/01 蘋果日報) 原版黑白漫畫 vs. 彩色版漫畫 黑白變彩色=醜化?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21
22.
台北地院 93
年度智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被告未獲敖幼祥同意,擅自授權中國業者將黑 白漫畫改為彩色版,侵害著作人格權,非著作 財產權,蓋黑白漫畫改彩色並非衍生著作,不 屬於改作。 評析: 將黑白改成彩色,是否會構成「衍生著作」, 應視有無創作性之投入而定! 侵害著作人格權之理由不充分!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22
23.
高等法院 94
年度智上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黑白版若改作為彩色版,敖幼祥得視個別不同場 景,另以彩色色彩繪畫,建立自己的創作風格、意 念,控管創作品質,維護創作名聲。 系爭中國事業以彩色繪畫,易使大眾誤認為敖幼祥 之著作物,自屬貶損著作人格權。 評析: 法院標準嚴格,有誤導大眾,即構成著作人格權侵害!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23
24.
關鍵問題: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是否等於架空禁止醜化權?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政府 受讓著作財產權 受僱/受聘創作者 無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廠商 有義務與創作者約 定以廠商為著作人
享有著作人格權 「對政府機關及其 所授權之人,不得 行使著作人格權」 24
25.
高等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田野公司已授權公視改作,則於達成授權改作 契約之目的所需範圍內,已默示限制著作人之 同一性維持權,原告必須容許未損害其名譽之 變更。 「改作目的範圍」的解釋成為關鍵,那 麼,創作者如何透過契約文字保護自己?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25
26.
除了在極端(極度醜化)的案例,在著作財產權範 圍內,不易對他人行使著作人格權。若創作者本身 重視變動態樣,則應釜底抽薪排除在財產權授權文 字範圍外: 漫畫之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不包括將授權標的彩色化。
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不包括重新印製成DVD出 售。 小說之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不包括改編成電影劇本、舞台 劇本。 圖片之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不包括修改、調整、增加說明 文字。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26
27.
合理使用政府著作 著作權法
§50: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 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 或公開傳輸。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27
28.
進階問題:第三人(如,白冰冰)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政府 創作者 政府 廠商 創作者 向誰/何時可主張合理使用? 情境A
情境B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28 第三人
29.
第三人僅能對著作財產權人主張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之篇章體例為「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 §65: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 之侵害。 著作權法 §66:第 44 條至第 63 條及第 65 條規定, 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合理使用」只能對著作財產權人(政府)主張!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29
30.
什麼情況下,第三人可對政府主張合理使用? 智財局令函案號:電子郵件
1040401 著作權法 §50限於機關為著作人的情況 除非創作者以個人身分與政府簽約,且約定政府 為「著作人」,否則第三人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Q2:著作人格權可否禁止他人使用著作? 30
31.
著作權法 §86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 序對於違反第
18 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 84 條及 前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著作權法 §84:侵害排除、侵害防止。 著作權法 §85II:請求表示姓名、更 正內容、回復名譽適當處分。 立法原意:親屬應最能瞭解著作人之 本意,賦予救濟管道。 Q3:如何決定已逝著作人的意思? 31
32.
衍生問題: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人數眾多, 由誰來決定請求救濟? 可獨立行使!
經典案例:兩蔣日記可否公開之爭議 目前日記所有權歸屬爭訟中 如由國史館取得日記所有權,蔣家後代可否防免國 史館公開之? Q3:如何決定已逝著作人的意思? 32
33.
創作者直接與政府合作之標案,建議創作者守 住保有著作人格權的底線。 即便約定不行使人格權,建議創作者將所重視 的變動態樣,排除在財產權授權文字範圍外, 例如:
禁止漫畫彩色化 禁止影片重新印製成DVD出售 禁止小說電影化、戲劇化 禁止圖片更動 結語 33
34.
34
35.
Thank You for
Listening! 35 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我們聯繫 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innovatus.com.tw
Editor's Notes
0:18/0:26/0:29/1:53
修法理由:伯恩公約第6條之1第1項之規定,著作人所享有之同一性保持權係禁止他人以損害其名譽之方式利用其著作;又隨科技之進步,著作之利用型態增加,利用之結果變更著作內容者,在所難免,依1992年舊法,均可能構成侵害同一性保持權,爰參酌修正如上,以免同一性保持權之保護過當,阻礙著作之流通。
「倘第三人冒用原著作人之風格、筆觸、手法,佐以其他使人混淆、誤以為係原著作人所創作之作品時,其結果將使原著作人無法控制「形式上為其著作」之品質與內涵,卻須承擔因此對其名譽所造成之損害(倘模仿者技高一籌,通常已無模仿之必要矣),對著作人而言,顯然係一種侵權行為,此種侵權行為,在英國著作權法中稱為「禁止錯誤歸類屬性權利」(falseattributionright),亦即,任何第三人於未獲得著作人同意、授權或許可情況下,不得冒用或施用不當方法使他人誤為該不實著作確為原著作人著作之權利。此種權利上之保護客體,一為名譽權,一為著作人格權,在性質上,均屬廣義之民法上人格權,在英國Moorev.NewsoftheWorldLtd,[1972]1QB441一案中,英國000-00'sandKing'sBench,(Q.B.)法院即准許被上訴人有關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此一外國司法實務,可作為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著作人格權保護之比較法解釋之用。」(高等法院 93 年度 智上 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
新聞標題http://mypaper.pchome.com.tw/pkl1003/post/1234909229 原版流川楓https://www.google.com/search?q=%E6%B5%81%E5%B7%9D%E6%A5%93&source=lnms&tbm=isch&sa=X&ved=0ahUKEwi4yuWs8uPgAhUECqYKHV2wB5YQ_AUIDigB&biw=1440&bih=749#imgrc=jvtHXufV59HIoM: 盜版流川 https://www.google.com/search?biw=1440&bih=749&tbm=isch&sa=1&ei=_7B6XNqgN66Rr7wPmbKg4A0&q=sd2+%E7%81%8C%E7%B1%83%E4%BA%8C%E9%83%A8&oq=%E7%81%8C%E7%B1%83%E4%BA%8C%E9%83%A8+&gs_l=img.1.0.0i5i30.57707.59707..60822...2.0..1.267.881.5j2j1......1....1..gws-wiz-img.FzX61gHECoE#imgdii=1DSOCrybvCxbiM:&imgrc=rCsLbLhI-UznQM:
高等法院 93 年 度智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倘模仿者技高一籌,通常已無模仿之必要矣…其所發行之系爭『灌籃二部』系列漫畫,其內容、風格、筆觸、手法等均與被上訴人之『灌籃高手』著作類似,加以井上公司刻意以『井上』為名,於網站上復一再強調其所發行之灌籃二部即為『睽違許久的 “灌籃高手”二部』,顯然企圖使讀者認為系爭著作即為被上訴人甲○○○所作。況…顯然系爭漫畫係由我國人士合作完成,然其在封面部分卻將作者署名為具有日本風格之『北卓也』,其意圖使讀者誤以為系爭著作與日本之間存在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在故事結構、人物設計及場景鋪陳上復與被上訴人灌籃高手著作高度雷同,自難使讀者不將系爭著作與被上訴人之『灌籃高手』著作產生聯想,對被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自亦將產生一定評價。」
新聞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51001/22096392/ 原版黑白漫畫 https://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80919863298 (https://tw.manhuagui.com/comic/9468/96011.html#p=4)
台北地院 93 年度智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被告在未獲得原告(編按:漫畫家敖幼祥)同意下,擅自授權上海恆嘉公司將原告著作由黑白版改為彩色版,所侵害者,乃原告之著作人格權,非著作財產權,蓋所謂黑白改彩色並非衍生著作,亦非編輯著作,非所謂著作權法所謂改作(參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被告之行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權人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規定。」
高等法院 94 年 度智上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乙○○創作之黑白版烏龍院漫畫與黑白版歡樂營原本均係黑白版本,故乙○○於創作上須以黑白顏色對比、以及大量黑色線條、黑色網點、黑色陰影等筆法,繪出立體感與色彩感,創造出讀者觀看之想像空黑白版著作若改作為彩色版著作,則黑白版本之黑色線條、黑色網條、黑色陰影部分之繪畫,乙○○得視個別不同場景,另以彩色色彩繪畫,以建立其創作風格、意念與品質,始能控管乙○○名義著作物之創作品質,而維護乙○○良好之創作名聲與尊嚴間。是上開。然系爭恆嘉公司作品以彩色繪畫,卻未經乙○○同意,自屬侵害乙○○之同一性保持權之著作人格權,要屬彰彰明甚…而其修改手法與繪畫方式,易使社會大眾誤認為係乙○○之著作物,自屬貶損乙○○系爭著作之著作人格權,殊堪認定。」
高等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本件田野公司與公視籌備會簽訂之『公共電視節目樣品製作合約書』及『公共電視節目製作合約書』 ,既將上開之系列(編按:鳥類世界——福爾摩沙大地)九集節目著作財產權及該著作衍生之一切權利讓與公視籌備會,且原告等出具之同意書又載明不對公視基金會行使著作人格權等語,已如前述,則公視基金會授權惠聚公司將上開之系列九集節目重新企劃、製作而壓製成系爭VCD、DVD影音光碟對外銷售,非但無侵害原告等之著作財產權可言,且因原告等既已授權改作,則於達成授權改作契約之目的所需範圍內,自然已默示限制著作人之同一性維持權,即原告等必須容許未損害其名譽之變更。 」
智財局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40401 「至於『商標、著作權、專利FAQ』題庫案例之部分,則屬本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而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著作人為該機關者),亦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該著作…因此,您因學校授課需要,得依上述說明逕行利用該題庫案例,惟須註明出處。」
目前國史館與蔣家後代間就日記所有權歸屬爭訟中。 倘未來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由國史館取得日記所有權,基於該等日記未於生前公開,著作人應無公開日記之預見與意圖,蔣家後代可依著作權法 § 86 、84條禁止國史館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