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與物權之區別? - 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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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與物權之區別?

作者:章忠信
216◎藝術家將其作品售予收藏家,此收藏家是否可利用此作品製作衍生性商品(如將作品縮小複製,拍攝作品製成明信片、相片、海報,或以收取權利金方式授予第三人使用此作品拍攝廣告等)販賣?收藏家是否擁有此作品之所有權利?

著作權與物權並不相等,藝術家將其作品售予收藏家,此收藏家僅取得該藝術品的「物權」,並未取得藝術品的「著作財產權」。藝術家從藝術品完成那一霎那即取得「著作權」,縱使其出讓了藝術品的「所有權」,或藝術品毀損了,也不影響藝術家對其藝術品「著作權」的享有。取得藝術品的新主人祇是享有藝術品的「物權「而已,不可以主張藝術品的「著作權」。除非藝術品的著作財產權期間已經屆滿,任何人都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利用藝術品,否則,取得藝術品「所有權」,並未取得那藝術品的「著作權」。從而,收藏家不可利用此作品製作衍生性商品,如欲將其縮小複製,拍攝作品製成明信片、相片、海報,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若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後,再向收藏家支付權利金方式使用此作品拍攝廣告等,關於收藏家的同意提供部分,不是著作權法的權利,而是民法借用的法律關係。收藏家對於所收藏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祇有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享有合理使用的空間。該條文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總之,收藏家購買藝術品後,僅擁有該著作在「物權」上的「所有權」,若未與著作人訂定「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則著作人仍擁有該著作財產權。購買畫作很貴,有時是因為真跡很珍貴,不是著作財產權價值高,例如宋朝文徵名的畫很貴,是因為其真跡稀有且具藝術價值,但其已因年代久遠而無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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