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迷思】結合人壽和信託的法律工具 - 香港經濟日報 - 即時新聞頻道 - iMoney智富 - 名人薈萃 - D210321

【法律迷思】結合人壽和信託的法律工具

名人薈萃

發布時間: 2021/03/2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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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愈來愈多高資產值客戶選擇利用私人信託作財富傳承工具,其中結合保險及信託的「保險信託」(Insurance Trust)亦是不少香港人考慮的項目。甚麼是「保險信託」?保險信託是結合了人壽保險和信託的金融法律工具,以保險為信託資產。
 「保險信託」助財富傳承
首先,客戶會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成為保單持有人,然後再以信託成立人 (Settlor) 身份成立保險信託,並指定信託為人壽保險受益人。這代表在人壽保險理賠時,身故賠償金會直接傳入保險信託中成為信託資產;信託公司會以受託人 (Trustee) 的身份管理及持有該信託資產,而信託成立人則可自由指定了親屬成為信託受益人 (Beneficiary)。
在信託成立人在世時,保險信託除了作為保單受益人外,可能並沒有其他任何信託資產,所以會保持於「備用」狀態,但當成立人身故而身故賠償金傳入保險信託後,信託就會隨即被啟動,受託人會參照成立人的意願以他指定的受益人最大利益執行、管理或分配信託資產,以滿足他在財富傳承及風險隔離方面的需求。
「保險信託」作資產分配
當客戶選擇保險信託把財富傳承予下一代,他們可以指定信託受益人、可分配的信託資產、分配方式及發放資產的時間。此舉代表客戶可以按照其意願事先作安排,藉以保障家人及下一代日後的生活。雖然客戶亦可訂立遺囑,傳承資產予家人及下一代,但遺囑認證(Probate)程序卻較冗長,資產在認證過程中更會被凍結;反之信託並無需經過遺囑認證程序,而信託資產不會被凍結,有助成立人保障家人的經濟需要。
靈活安排分配方式
有別於一般保單理賠的模式,成立人可按照下一代於不同階段的需要靈活安排信託分配方式,為他們作出最適當的安排。若果客戶離世時,他指定的受益人仍未成年,一般大額保單的身故賠償金會發放給受益人的「法定監護人」代為管理至其成年,這或難以確保法定監護人會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善用資產;相反保險信託中的獨立受託人可以對相關監護人起到監督和平衡之作用,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前提,確保信託資產為其受益人所用。
擁有更高的保密性
由於信託屬私人安排,所有資料會被保密,委託人的私隱更有保障。若果成立人打算把某一比例的資產分配予某子女而不讓其他家人知悉,利用保險信託便能減低引起不必要紛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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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名 : 法律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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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蘇文傑律師(Albert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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