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8 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其基本稅額者,其漏稅額如何計算?-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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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8 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其基本稅額者,其漏稅額如何計算?

更新日期:110-10-08

個人應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有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漏稅額:
1.稽徵機關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處罰規定。
2.稽徵機關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漏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1)無虛增可抵減稅額情形者:
漏稅額=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及可抵減稅額-短報或漏報基本稅額中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2)有虛增可抵減稅額情形者:
漏稅額=依(1)規定計算之漏稅額+申報虛增可抵減稅額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因短漏報所得溢繳或應退稅款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