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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像规则

法学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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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镜像规则(mirror image rule),也称“完全一致规则”(ribbon matching rule),该规则要求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而没有任何改变或限制。如果承诺与要约有任何的不一致(某些法院要求是实质性的改变),则不视为有效承诺,而视为拒绝要约或构成反要约。 [1]
“镜像规则”(mirror image rule) 是普通法上的传统制度,1887年的Langellierv。Shaefer一案中曾对这一规则做出经典的归纳:“一方对另一方所发出的交易要约施加责任于前者,除非后者根据要约的条款对其予以承诺。任何对这些条款的修改和背离都将使要约无效,除非要约方同意这种修改和背离。”
镜像规则是普通法上的一项传统规则。依此规则,一个有效的承诺只能像镜子一样原班照出要约之内容,而不能与其有丝毫之不一致。缘何会有此要求?盖因合同乃当事人间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其本质在于“合意”。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便可成立合同,而将要约人自身困于“法锁”之中。要约人发出的愿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包括其自身提出的条件,而不受受要约人在承诺中所新增或变更的条件之约束。所以,一个业已传达的要约产生出对该要约,而且仅仅是对该要约,做出承诺的权利。 [2]
中文名
镜像规则
属    性
法学术语
【变革】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则在相当的程度上实现了对“镜像规则”的变革,集中体现在UCC第2-207条的规定上。该条第1款规定“明确且及时表示的承诺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发出的确认书生承诺之效力,即使它规定了与要约条款或双方约定之条款不同的附加条款,但承诺人明确表示其承诺以要约人同意该附加条款或不同条款为条件的除外。”这一款的规定废弃了“镜像规则”中承诺必须与要约相一致的要求,只要是明确及时的非限定性承诺即可生效,使得格式之战下合同的成立较为轻易。UCC考虑到,商人很少关心和阅读合同背面的一般条件,视之为陈词滥调,假如买方发出订单,卖方发回销售确认,只要双方文件中的正面条件(品种、数量、价格)相符,即使背面条款不符,合同仍可成立。UCC的此种考虑在格式之战条件下是有其现实意义的,避免了大量正面条件已达成一致的合同因背面条款相歧而归于不成立,或将它们成立与否归因于此后捉摸不定的当事人行为,缓消了“镜像规则”所表现出来的僵硬和机械,有利于商业交易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