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設「指明披露」答辯機制 聚焦事件嚴重性 「難設指引」 - 20240324 - 要聞 - 每日明報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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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秘密設「指明披露」答辯機制 聚焦事件嚴重性 「難設指引」

【明報專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有關「國家秘密」相關罪行,設「指明披露」的答辯機制,僅限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等目的,對比2003年立法,當時的答辯理由包括揭露官員的嚴重不當行為等,律政司長林定國昨日稱,時移世易,現不可如此比對,指現時方案的焦點是事件本身的嚴重性,如會嚴重影響政府職能等,但非構成事件的原因如官員失職。

按照答辯機制,是否符合「指明披露」要符合6項考慮條件,包括披露前有否替代步驟等。林定國昨在有線新聞《有理有得傾》表示,難為機制設指引,但舉例若公務員發現一些情况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合理地想到的方法,不是即時揭露,當然是先與上司講要否向公眾披露」。

不適合說明「替代步驟」保彈性

林定國說,為保持答辯理由的彈性和靈活性,不適合具體說明有什麼「替代步驟」,僅強調可答辯的門檻高,大家需思考清楚有否其他方法代替披露。

被問到傳媒披露與公眾利益相關資訊,若資訊屬國家機密,何謂「合理、切實可行」替代方案,保安局長鄧炳強昨在港台《星期六問責》指一般報道「當然無問題」,但反問若傳媒面對涉及危害國安的嚴重情况,為何不報警;又稱傳媒可選擇向相關政府披露事件,讓當局處理。

(23條立法)

相關字詞﹕23條立法 公眾利益 國家秘密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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