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Debtor-in-Possession Financing (DIP financing)?

从字面上看,好像是“被接管债务人的融资”的意思。维基百科(Debtor-in-possession financing )的解释是: “Deb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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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是美国企业在财务困境时期可以选择的一种特别融资方式。

特别主要是指其absolute priority rule。如果公司最后走到破产清算,其清算资产需要按照APR来瓜分。相对于DIP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的优先权仅高于股东,在他上面还有职工、消费者等6种群体。而DIP债权人的优先权排名第2,在他之前只有清算本身的相关费用。这就是DIP的特别之处。

如果公司需要在财务困境时期融资,此时不说成本高,更主要的可能是融不到资。DIP通过提高债权的安全性,有利于公司在此时进行融资。

说一下我的理解,3个问题按顺序来

①这个就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才能采用,所以我觉得可以这么理解

②如果要说特点的话,最大的特点应该在于DIP是由bankruptcy court先接管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应该进行重组,如果进行重组,又需要注资保证公司继续经营,那么这时候bankrupcy bank就会引入DIP,也就是说:A.DIP的主导者是bankrupcy court;B.DIP的作用在于提供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C.DIP的级别是最优先的债务。

③中国好像是没有这个的。

这是我的一知半解,希望有大牛来更清楚的说一下这个问题,我本身也有几点不理解,一并在这儿求教:

DIP虽说是特殊程序融资,但好像也还是debtor,除了优先级以外,有没有别的“特权”?债务的时限是定死的吗,有相关rule来专门保护这一部分的debtor吗?因为这个是由bankrupcy court参与的,我对美国的破产法不了解,不知道这个特殊性会不会导致这个债务会不会和别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