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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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卡,亦稱點數卡,是網路遊戲常見的計費卡模式,玩家通過購買點卡,獲得相應的遊戲時間。一張點卡只能使用一次,且必須儲值後才有效。 點卡[來源請求]的全稱是「虛擬消費積分儲值卡[來源請求],是按服務公司的規定以現金兌換虛擬點(積分)的形式,通過消耗虛擬點(積分)來享受該公司的服務的一種錢款支付形式。

點卡是2000年,由遊戲橘子公司參考美國禮物卡英語Gift card模型而來[1],初期僅提供單一遊戲使用,爾後才逐漸發展成為平台通用型點數卡(例如GASH+卡, 支付寶卡, Zynga卡等),經過數十年發展而成為網路遊戲常見的計費卡模式,玩家通過購買點卡,獲得相應的遊戲時間或寶物與道具,日後亦有透過晶片卡技術衍生成可多次儲值的晶片化儲值卡。到了2013年,點卡更成為數位生活不可或缺的權利交換媒介,例如AmazonFacebook的跨國點數業務。惟跨國交易需透過各國法律約束,因此全球公司仍傾向於直接與當地或區域內最大點數卡公司合作。

類型[編輯]

時間點卡[編輯]

這類點卡,多見於收費網路遊戲中,這類遊戲公司以銷售點卡為主要遊戲收入。玩家購買後,到指定網站儲值給指定遊戲帳號。點卡點數被折算為相應遊戲時間。在此後遊戲中,系統將按規定的時間單位扣點。

虛擬貨幣點卡[編輯]

這類點卡多見於免費網路遊戲,儲值後,點卡點數被換算為遊戲中的虛擬貨幣。這類遊戲會將通常遊戲的虛擬貨幣分為兩類,一類可以在遊戲中獲得,另一類只能通過點卡儲值。且後者的實際價值遠大於前者,遊戲開發商將許多價值較高的虛擬物品設定為只能使用點卡購買,或者升級服務。這樣的缺點是嚴重導致遊戲玩家的實力失衡,乃至不花錢就不能維持遊戲中的地位,遭致不花錢玩家的反感[來源請求],可這種情況玩家雖有不滿卻只好被迫接受。例如天堂、征途等遊戲。

遊戲點卡的概念充儲[編輯]

點數[編輯]

計算遊戲時間的單位。例如某款網遊一小時消耗4點點值,平均一點可折算成十五分鐘線上時間。[來源請求]

當然也可用作免費遊戲的虛寶消費支付方式。

點卡儲值對象的範圍[編輯]

一張點卡不一定只能儲值一款遊戲,某些公司聯合眾多遊戲廠商出品的「一卡通」甚至可儲值數十款遊戲。

充儲方式[編輯]

點卡背面一般有點卡號碼及點卡密碼,密碼被鉛色圖層覆蓋,需購買者自行刮開。類似於單機遊戲和收費軟體的序號。 玩家登陸遊戲廠商提供的充儲網站進行充儲(網站位址在點卡背面均有顯示)。

中國大陸使用者(儲值)

點卡格式通常有三種情形,一種是卡號密碼,第二種僅卡號,第三種僅密碼即可儲值。若使用者要一號多充,網站可以選擇記住帳號以及記住確認帳號。若使用實物卡方式通常也可以在遊戲程式中充入。

狀況1:先輸入帳號,確認帳號,再輸入點卡號碼,點卡密碼,確認完畢後,即可充入。

狀況2:先輸入帳號,確認帳號,再輸入點卡號碼,確認完畢後,即可充入。

狀況3:先輸入帳號,確認帳號,再輸入點卡密碼,確認完畢後,即可充入。

台港澳使用者(儲值)

點卡格式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卡號密碼,第二種僅卡號(或稱密碼)即可儲值。與大陸地區不同的是,儲值前必先登入才可儲值。通常要先開啟儲值網站才可儲入,或利用遊戲商所發行之APK檔案直接於遊戲中儲值。

狀況1:先登入(帳號/密碼或帳號/密碼/認證碼),輸入點卡號碼,點卡密碼,確認完畢後,即可儲入。

狀況2:先登入(帳號/密碼或帳號/密碼/認證碼),輸入點卡號碼(或稱點卡密碼),確認完畢後,即可儲入。

購買方式[編輯]

購買點卡有實體卡與虛擬卡之分。 實體卡需要玩家自行儲值,可在遊戲廠商設定的銷售網點(如網咖、私營個體小書店、3C賣場、超商)購得。 虛擬卡指玩家通過電話儲值、網上銀行等管道獲得卡號及卡密。一般銷售網點倡導玩家在網點購買虛擬卡,即買即充。[來源請求]

材質、外觀、及點卡顯示的內容訊息[編輯]

材質[編輯]

一次性的、不可反覆利用的PVC或紙卡。

外觀[編輯]

正面:一般是遊戲公司旗下的遊戲廣告,以告知玩家所購點卡可以儲值的網遊。還有面值、公司logo、點值等。 反面:顯示點卡卡號及點卡密碼、使用者說明、幫助。

骨灰級玩家的點卡儲值[編輯]

點卡在某些遊戲中可以通過玩家在遊戲中進行任務、打怪升級所得的虛擬貨幣購得。所以許多網遊中的骨灰級玩家(滿級者、實力較強者、富有者等)通過自食其力的方式賺取虛擬貨幣購買點卡。這也是遊戲玩家證明自己在遊戲中所屬地位的最有效方法。

免費遊戲、收費遊戲的獲利模式差異[編輯]

收費遊戲通過時間點卡的方式收費,免費遊戲通過虛擬貨幣點卡的方式收費。如果想在某一免費遊戲中獲得較高地位,玩家不可避免的會投入金錢。所有網遊所需維持運轉的經費來源都是從玩家獲得的。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GASH PLUS品牌故事. GASH. [2013-1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