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說明,因應網路交易盛行,很多國內企業為了開疆闢土,會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搜尋引擎、社群網站或拍賣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並使用信用卡支付應付款項。

不過,由於這些外國企業因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也沒有代理人,根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我國企業在付款時,須按規定得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另同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須在給付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扣繳款項,並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完成。

國稅局官員舉例,轄內甲公司委由境外社群網站公司刊登廣告,並於105年9月10日支付該廣告服務報酬新台幣50萬元,但因甲公司不諳稅法規定,導致沒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依給付金額20%扣繳稅款。

因此,在被國稅局查獲後,就被補徵扣繳稅額12.5萬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0.5倍罰鍰,即62,500元。官員解釋,由於50萬元為已扣除20%的淨額,因此補徵的扣繳稅額計算方式為50萬元÷0.8x0.2=12.5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許多公司會用老闆或個人帳戶的信用卡支付勞務貨款,但以為是在請款日後才須申報,其實,所謂給付日起10日內是以刷卡日起算,呼籲企業要留意申報扣繳憑單期限,不然就會被國稅局處連補帶罰處罰,以維護自身利益。

#付款 #支付 #信用卡 #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