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面除役的F-5E/F戰機之所以誕生,可以追溯到80年前的「荊門空戰」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中華民國服役至今的F-5E/F中正式戰機,能追溯到80年前的一場空戰。念及臧錫蘭的救命之恩,艾利森展開奔走,終於確保諾斯洛普授權台灣的航發中心,在沙鹿量產F-5E/F戰鬥機共308架,命名為中正號以紀念領導中國抗日的蔣介石委員長。
今年5月是鄂西會戰80周年,1943年5月12日到6月3日,日本陸軍第11軍試圖經由長江三峽打入四川,同時阻礙第6戰區司令長官陳誠將他的主力部隊調往雲南參加滇緬反攻而發起「江南殲滅作戰」。不料日軍在石牌要塞遭遇到「土木系」部隊,由胡璉將軍指揮的第18軍第11師的英勇抵抗而失敗,讓國軍取得了這場鄂西會戰的最終勝利。
不過鄂西會戰不只發生在地面,美軍也為國軍提供了強大的空中支援。當時剛到中國戰場編入第14航空軍的第308重轟炸機大隊,就派出了B-24轟炸機九架進駐成都,掛載大量的炸彈空襲包圍石牌要塞的日軍。第23戰鬥機大隊也從5月19日起,也以P-40為主力執行B-24轟炸機的護航任務,並時常與日本陸軍航空隊的一式戰鬥機「隼」爆發激烈空戰。
反倒是中華民國空軍,自日本海軍在1940年9月將零式戰鬥機投入到中國戰場以來已幾乎被消滅殆盡,所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的對日空戰的任務都由俗稱「飛虎隊」(The Flying Tigers)的美籍志願大隊,以及由其所演變而來的第23戰鬥機大隊接手。雖已經由《租借法案》(Lend Lease Act)取得P-43、P-66以及P-40等美製戰機,中華民國空軍只能執行有限的對地支援任務。
這自然使在華作戰的美軍飛行員對中華民國空軍充滿成見,認為國軍飛行員難以勝任複雜的空戰,只能將保衛自己領空的任務交給盟軍負責。然而第14航空軍司令陳納德(Claire L. Chennault)將軍被指派的任務,不只是指揮駐華美軍飛行員贏回中國戰場的制空權而已,他還必須要協助蔣介石重建一支能與日軍交戰,進而提升中國軍民抗日士氣的中華民國空軍。
再加上美國陸軍航空隊的大家長阿諾德(Henry H. Arnold)將軍,受制於美軍將納粹德國視為頭號敵人的政策,不願意派遣太多美國飛行員來華參戰。因此即便是從彌補飛行員不足的角度出發,陳納德也必須要設法將中華民國空軍重新投入到對日軍的空戰之中。而1943年5月31日的一場空戰,則徹底重振了國軍空軍飛行員在美軍飛行員心目中的形象。
赴美受訓的國軍飛行員
事實上早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前,陳納德就已經從建立一支親美的中華民國空軍角度出發,建議將空軍官校第12期的學生送往美國受訓。何以要建立一支親美的中國空軍呢?當時的陳納德是以空軍官校總教官的身份受聘來華,卻發現老一代受法國、英國以及蘇聯的影響,中國飛行員不服他美式的訓練模式,於是將希望寄託到畢業自空軍官校第12期的青年飛行員。
他打算將從美國完成飛行訓練的中國飛行員納入第14航空軍,與美國飛行員合組為中美空軍混合團(Chinese American Composite Wing)投入戰鬥。唯有讓美國飛行員手把手的與中國飛行員並肩作戰,才能讓中國飛行員熟悉美軍的訓練、裝備以及作戰思維。中國飛行員將因此不只成為陳納德將軍對日作戰的資產,還將確保中國空軍在戰後成為美國維持戰後東亞秩序的夥伴。
然而在鄂西會戰爆發之際,赴美受訓的空軍官校第12期飛行員尚未全數完全訓練,這意味著陳納德還是必須動員沒有被派往美國受訓的中國飛行員參戰。否則光靠第23戰鬥機大隊,根本不足以同時掩護B-24轟炸機,又為國軍地面部隊提供空中支援。而且事實上第23戰鬥機大隊的四個中隊中,只有第74中隊和第76中隊真正參加了鄂西會戰。
在這樣的情況下,中華民國空軍的第四驅逐機大隊奉命參戰,然而第四大隊早先時候以P-43還有P-40為主力對日軍陣地的炸射任務表現並不理想。比如在1943年1月10日空襲湖北省荊門的任務,就有兩架P-40E戰鬥機遭到擊落,飛行員莫同浙中尉與黃光潤少尉陣亡。唯一的喜訊,是飛行員高又新取得了擊落敵機一架的戰果。
考量到沒前往美國受訓的第四大隊對美式作戰模式並不熟悉,恐無法將美製戰鬥機的能力發揮到極限,於是決定從第23戰鬥機大隊裡挑選有經驗的飛行員指揮國軍參戰。被選中擔當此一任務的飛行員,是剛剛卸下第75中隊中隊長職務,調到第23戰鬥機大隊部等待回國的艾利森(John R. Alison)少校,他與中國空軍會擦出什麼樣的火花呢?
飛虎英豪艾利森
艾利森出生於1912年11月,為美國東南部佛羅里達州人,他在凱利機場(Kelly Field)完成飛行訓練後,成為美國陸軍最優秀的戰鬥機飛行員。他憑藉著精湛的飛行技藝,在1941年4月的一場飛行表演中,將P-40戰鬥機的特性毫無保留展示於赴美訪問的中華民國空軍代表團面前。陳納德得以艾利森為標準,說服毛邦初聘用美國飛行員組成「飛虎隊」。
後來艾利森分別被派往英國和蘇聯,協助英國和蘇聯等盟邦接收P-40戰鬥機,同時具備飛行員和外交官的雙重身份。他在美國參戰後隨第16戰鬥機中隊來到中國,並主動要求前往衡陽前線的第75中隊以求盡早參戰。1942年7月30日,艾利森與他的搭檔巴姆勒(Albert Baumler)對試圖夜襲衡陽的日本陸軍航空隊轟炸機,實施了一次成功的攔截。
三架來自飛行第62戰隊的九七式重爆擊機,全部都遭到艾利森與巴姆勒擊落,其中兩架戰果屬於艾利森。此次空戰拉開了艾利森成為美軍王牌飛行員的序幕,到1943年5月份以前他已經創下擊落五架敵機的紀錄。考量到他過去曾培訓英國和蘇聯飛行員的紀錄,他被第14航空軍的葛倫(Edgar E. Glenn)參謀長選中負責指導國軍飛行員重返空中戰場的任務。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