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台灣准許ChatGPT商標註冊──OPENAI公司全球智慧財產戰爭開打

東吳大學章忠信助理教授演講「生成AI發展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保護」
東吳大學章忠信助理教授演講「生成AI發展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保護」

文/陳櫻琴(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章忠信(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ChatGPT在民國111年底起風行全球,開發商OPENAI公司一開始提供全球大眾免費下載運用,一時之間各種創作或生產,都流行問ChatGPT,而這一款所謂「聊天機器人」,竟「不辱使命」,用全球語言和各種問題問,它也來者不拒,一時之間,人們擔心AI會取代人類若干型態的工作。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美商OPENAI公司開始採用各種智慧財產權保護途徑,一場全球AI智慧財產權戰爭即將開打!
ChatGPT最近取得我國商標權,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申請人「美商開放人工智慧有限責任公司(OPENAI OPCO, LLC)」的商標註冊申請案「CHATGPT」(全部大寫英文字母,如圖2),在今(112)年10月20日核准審定辦結,美商OPENAI公司申請人只要依規定在審定書送達後2二個月內繳費後,智慧局即可註冊公告,由美商OPENAI公司取得商標權。

ChatGPT在我國註冊商標(全部大寫英文字母)
<br />
ChatGPT在我國註冊商標(全部大寫英文字母)

ChatGPT在我國註冊商標(全部大寫英文字母)


除此以外,美商OPENAI公司11月9日向智慧局提出商標註冊「ChatGPT」(部分小寫英文母加一圓點,如圖3) ,指定使用於第009類及第42類商品及服務類別。由於該商標在美國5月9日即提出申請,依據國際優先權制度,會提前以在美國的申請日做為在台灣的申請日。該案仍在智慧局審查中。

智慧財產局審查OPENAI公司這項商標申請中(部分小寫英文字母加一圓點)
<br />
智慧財產局審查OPENAI公司這項商標申請中(部分小寫英文字母加一圓點)

智慧財產局審查OPENAI公司這項商標申請中(部分小寫英文字母加一圓點)


OPENAI公司的其他智慧財產權,如電腦程式著作權,依通用的國際IP法制,ChatGPT是「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一種,屬於電腦程式著作,於著作完成時起,自動受著作權之保護(著作權法第10條)。而其程式之原始碼內容,在一定條件下認定為營業秘密者會受到保護(營業秘密法第2條)。
由於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流程繁複,在中興大學法政學院舉辦的「營業秘密保護與AI產業發展」活動中,與會學者章忠信助理教授發表演講即指出,熱門的ChatGPT是否可以申請商標權,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今年2月OpenAI公司的申請案,智慧財產局曾發出「商標核駁先行通知書」,當時主要理由是根據商標法第18條第2項規定,ChatGPT這項標識,該申請案僅是單純傳達應用ChatGPT技術之電腦軟體及相關聯服務,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ChatGPT是要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
但美商OPENAI公司在8月1日檢附相關事證,針對智慧局的核駁先行通知書中,對ChatGPT這項標識所質疑之內容,逐一說明,終於獲得智慧局同意在10月20日辦結核准審定,經一定繳費程序後,即可經公告,取得中華民國商標權保護(惟至目前為止,外界尚看不到美商OPENAI公司的回應說明)。
ChatGPT的商標註冊問題,有三點值得注意:一是申請日的問題,在美商OPENAI公司申請之前,台灣曾有申請人提早在2月13日先以ChatGPT向智慧局提出申請商標權註冊,指定使用於第42類的服務類別。但因有國際優先權制度,目的鼓勵在外國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及早來台灣申請商標註冊,允許將在外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日期,當作是在台灣的申請日。於是,美商OPENAI公司在台灣的申請日,就從原本的2月15日,提前變成在美國的去年12月21日,早於另一件台灣申請人民眾的申請案件,美商OPENAI公司可以優先獲核准受理審定。
問題二是如何認定ChatGPT這一個名詞符合商標註冊必須具備的「識別性」要件?依智慧局公開的資料,一開始認為:「GPT」三個英文縮寫字,是由「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而來,中譯為「生成型預訓練變換模型」,是一種人工智慧語言模型,「ChatGPT」顧名思義指可以對話的GPT版本,可就使用者提問內容給予相對應之回覆,以「CHATGPT」(全部大寫英文字母)作為商標之全部,指定使用共有二類:
一是於第9類「人工產生人類語音及文字用可下載電腦程式及可下載電腦軟體等」之商品;
二是及第42類「提供人工產生人類語音及文字用線上不可下載軟體等」之服務。,
智慧局曾認定,該申請案的商標,整體看來,僅傳達應用ChatGPT技術之電腦軟體及相關聯服務,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並不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似不構成商標註冊的識別性。才會在7月10日依據商標法發出核駁先行通知書,預先通知申請人,如果無法提出進一步說明,將予以核駁。
第三者,獲准註冊的商標也會被推翻撤銷,法律設計「異議」、「評定」制度,提供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的規定,可向智慧局表示不服,請求確認商標權的效力。一旦經異議、評定成立確定而「撤銷」商標註冊,商標權會溯及自始失效。

統一公司的康是美COSMED商標(右)打贏官司,撤銷日商註冊cosme商標(左)
統一公司的康是美COSMED商標(右)打贏官司,撤銷日商註冊cosme商標(左)

統一公司的康是美COSMED商標(右)打贏官司,撤銷日商註冊cosme商標(左)

例如日本知名化妝品與美容綜合網站「@cosme」和「@cosme store」等商標,由日商艾世泰公司在我國註冊商標,使用在第35類之「廣告宣傳、資料庫檢索」等服務。但該商標有減損「COSMED」(康是美)商標的識別性之虞,經營康是美商店的統一公司認為,該商標註冊有減損「COSMED」(康是美)商標的識別性之虞,提起異議,經過冗長的異議、撤銷、訴願和訴訟程序,法院判決日商的商標和康是世美商標均有外觀及讀音相仿的外文「cosme/ COSMED」,外文部分僅有大小寫或字尾是否結合字母「D」的些微差異,屬高度近似。而且康是美商標在台灣具有化妝保養品、居家生活用品、健康與美容諮詢的信譽,屬高度著名商標,應受較大的保護。日商的cosme 商標有損康是美COSMED 商標的識別性之虞(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上字600、776號判決)
如此看來,美商OPENAI公司的ChatGPT在我國無論取得幾項商標權,亦不表示即從此可高枕無憂,其他廠商對ChatGPT的商標如有爭議,可能會挑起後續各種商標和智慧財產權的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