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套现_百度百科

pos机套现

欺骗银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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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套现实质上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擅自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改变现金贷款,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资信状况和信用卡资金用途。POS机套现已成为银行卡犯罪金额最高的一种犯罪形式并逐年递增。这既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风险,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影响社会稳定。
中文名
pos机套现
实    质
欺骗银行的行为
危    害
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违法主体
非法中介、商户
套现类型
4种

套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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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套现
一是非法中介、商户使用POS机套现。不法分子自己申请POS机或向别人租用POS机,持卡人在POS机上刷卡后,当即将刷卡金额支付给持卡人,并按照套现金额0.8%至2%收取手续费,扣除向银行缴纳的刷卡扣率,从中非法牟利。
二是克隆POS机犯罪。犯罪嫌疑人以虚假身份证申请信用卡及POS机后,通过刷卡购物等手段取得商户POS机刷卡小票,利用上面反映的商户POS机信息,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将犯罪嫌疑人自带的POS机内参数修改成和商户的信息一样。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再对上次交易进行撤销(或退货)操作。
三是利用程序时间差诈骗。不法分子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系统信息传递的几分钟时间差,进行套现。一般与卡主合谋,由卡主持现金到银行柜台存入账号,嫌疑人在其他地方与此同时用资金积累好的POS机刷卡将钱转出。而后在银行柜台的卡主以填错账号等由而拒绝签名,将钱取回或存入其他账号。而POS机的刷卡交易信息,通常要延迟一两分钟之后才能从银联系统反馈到银行,因此一般不易被银行察觉。
四是收银员以用POS机为客户刷卡结算之机窃取银行卡信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会到酒店、商场、超市等银行特约商户刷卡消费。而少数收银员利用这个时机,趁持卡人酒后无防范意识或以方便持卡人为由将卡拿离现场,盗取客户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然后勾结不法分子造出伪卡进行提款、消费。

非法牟利

随着银行卡业务的迅猛发展,一些不法分子采取设立“套现公司”,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手段,帮助他人套取银行资金,并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非法牟利。

经营方式

一是专门实施POS机套现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是在开展正常的销售经营活动的同时,实施POS机套现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是在改造的车辆上实施POS机套现的非法经营行为。
商家收入 如果信用卡持卡人与商户协商,用户先刷卡,商户返还现金给持卡人,同时商户收取一定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套现,就是通常说的信用卡非法套现。而对于用POS机套现的商家来说,通常会收取刷卡总额3%的手续费。这其中1%是套现收费,2%是代还款收费。如果一年POS机交易流水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那么商家就可以坐拥30万元的收入。

套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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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刷卡套现最长可以有56天的免息期限,非法套现的持卡人一般会进行如下操作:一是“以卡养卡”,一些持卡人手上有许多银行的信用卡,由于信用卡取现要收取较高的费用,并且都有还款期限,因此就通过套现的方式以“此卡”养“彼卡”,循环套现;二是把免息套出来的现金用作急用,一些信用卡的最高额度可以达到10万元,因此可以缓解现金流

套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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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出现原因之一在于,2009年国内各大银行争相拓展信用卡业务,在程序上对风险控制方面不够重视。申请部分银行的普卡,仅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名片即可。
其二,信用卡取现多为信用额度的50%,且要支付0.5%-3%不等的手续费及万分之五的日息。而刷卡套现免息期,对需大量现金又不愿负担利息的人来说,这种选择最划算。

职业套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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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刷卡套现人,是指利用申请来的商业银行POS机,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取现金,从中收取高额的套现手续费。如持卡人套现4万元,银行收取的单笔交易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元,而职业刷卡套现者按1%收手续费,就能收取400元,扣除银行50元,实际从中净赚350元以上。

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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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律所联盟深圳华商合伙人、证券专业律师何贤波表示,信用卡套现有贷款诈骗的嫌疑。他说,信用卡本质上是一种小额的信用贷款,而信用卡套现的本质则是商户与持卡人合谋,恶意以消费名义从银行套取一定额度的贷款。这在某种程度上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诈骗。如果套现者拒不还款,也触犯了<刑法>恶意透支的条款,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北京银联技术部的邓先生称,如今的确有商户和个人联合“套现”的现象,这是被严禁的欺诈行为,参与交易的持卡人也很有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因“套现”损害到发卡行收单行的利益,所以一旦发现异常,各行都会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我们有专门的办法监控套现交易。”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将采取止付卡片和冻结账户等措施,持卡人的套现行为也将被记录在案,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
“在法律手段缺失和各方利益的驱动下,即使银监会决心严打违规套现者,违规套现的蔓延也很难被有效遏制。”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主管认为。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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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防范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消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银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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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央行有关加强银行卡安全的149号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严格收单结算账户管理,禁止将特约商户(含固定电话支付业务的特约商户)的个人结算账户设置为信用卡收单账户。现有已使用特约商户的个人结算账户开展信用卡收单业务收单机构,要立即关闭信用卡受理功能。”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于2010年7月1日起统一关闭个人结算账户信用卡受理功能。以个人结算账户申请安装的POS(销售终端)机具已无法受理信用卡,借记卡受理功能不受影响。
各银行对于要求转换成对公账户个体经营户也有着一系列具体要求。以建行为例,个体商户转换成对公商户,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注册资金与年营业额需达到50万以上;店铺面积最低不低于100平方;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