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知友如何看待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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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的法不容情,给人的感觉总是弱势的一方得到家人和社会舆论的求情,法律为了秉持公平,不得容下这些求情的因素,避免干扰执法者的判断!在回答之前,为了避免说错,还特意查了一下“法不容情”的解释,百科的解释为:法律不会对坏人坏事加以宽容。但谁来确定坏人和坏事呢?还是法律!

说到法不容情,难免会联想到近年来的一些热点事件,以“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和“昆山反杀案”为例,这两件轰动全国的事件中,两名杀人的被告都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舆论支持甚至求情,当时在微博上关注这两起案件的时候,都会有一些冷静的声音在说:法不容情,舆论不能代替法律!虽然这样的声音不多,但也看到了我们同胞法律意识的增强!这两起案件,同样是杀人,一个防卫过当,被判五年;一个正当防卫,不予批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没有任何问题。真正做到了法不容情!

私以为,在这两起案件中,法律所不容的这个“情”的作用不是去为两人求情,而是监督!用社会巨大的舆论监督着司法部门对于“司法独立”的执行力,避免被我们不知道的一些力量迫害!

私亦以为,“法不容情”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与其同时存在的应该是“法不惧权”!让法律回到法律本身,独立、三公!不被情扰,不被权侵!便是最好的结果!

最后附上一段日剧对白,我最爱的古美门律师对于民意舆论影响司法的一段辩护词!诠释了为何法不容情,无论是求轻判的求情还是求重判的求情,都应该是法律所不容的!

以上です!




法律规定的事情不会由于情理发生改变。

比如一件案件拥有确定证据判处某罪行,那他就是该罪行,同理,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达到某罪行,就不能判处他有该罪行。

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便由情、理判处,如众多法令中量刑的那一句酌情判处一样。这叫法不容情,情补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