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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賦與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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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如何課稅?


1. 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另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即使中獎人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也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2. 中獎人如果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獎金,除扣繳百分之二十稅款外,仍須將中獎獎金列入其他收入申報,不適用分離課稅之規定。
 
    超過獎金課稅門檻之中獎彩券印花稅課徵如下:
  • 中獎獎金逾新臺幣5,000元,以現金或轉帳方式支付獎金者,需代扣千分之四印花稅。
  • 中獎獎金逾新臺幣5,000元,以支票支付或自行貼用印花者,則免代扣印花稅。
  • 中獎獎金如以支票支付者,依各兌獎金融機構規範,須酌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