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公開的性產業——香港的一樓一鳳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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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公開的性產業——香港的一樓一鳳

關於性工作(賣淫)合法化的話題,最近內地某新聞以後,大家討論的非常激烈,我也湊個熱鬧,來談談香港這方面的“經驗”。(以下圖片取自公開媒體及網絡,並非本人親自拍攝......嘖嘖)

根據香港法例,從事性工作——以性服務來換取金錢並不違法,同時嫖妓及享用性服務亦不違法。不過所有交易以外的行為包括開口兜客、懸掛招牌等均屬違法。

一樓一鳳是香港性工作者的一種提供色情服務的獨有方式,因為在一個住宅單位內只有一名妓女而名。據香港法例第200章117條:任何處所由超過二人主要用以賣淫用途即可被視為「賣淫場所」。任何人管理、出租、或租賃賣淫場所都可被檢控。為逃避法律責任,而發展出只有一名妓女賣淫的一樓一鳳。一樓一鳳也稱為「一樓一」、「161」、「One Floor One 」、「141」和「鳳樓」等等。「一樓一鳳」是香港一種半公開的性產業。至於鳳姐讓嫖客進行性交易的房間,大致可分成酒店,唐樓與商住兩用三類。

酒店於酒店預約妓女的價錢偏貴,嫖客無需另外付房錢。唐樓或商住樓宇住宅單位,在門前會設有門鐘及掛牌,若牌上寫上「請按鐘」,表示沒有客人,客人可以按鐘內進;牌上若是寫上「請稍候」或「休息」,則表示鳳樓內有客人或是鳳樓內沒有鳳姐。

部分一樓一鳳與普通民居為鄰,對居民做成一定滋擾(例如嫖客按錯門鈴)。如有關大廈未有大廈公契或公契或租約(如屬租用物業)未有規管一樓一鳳,則其行為未抵觸法律,因此亦無可奈何。即使大廈公契或租約禁止一樓一鳳,業主亦只可行使公契/租約權力要求有關一樓一鳳撤出單位,如不合作亦只可以展開民事訴訟。

宣傳方式

以前主要靠報章雜誌的分類廣告以招徠顧客,但近年則主要在互聯網上招攬生意。

若鳳姐想在網頁登廣告,通常需要付出較昂貴的價錢,故有些鳳姐不在網上賣廣告。但有些本不想賣廣告,卻在遭人威迫的情況下去賣廣告。鳳姐向網站提出請求後,網站會有人上來為鳳姐拍艷照。通常是鳳姐穿上較性感的服裝,甚至是裸體進行拍照,但在網上登出時會用馬賽克遮蓋敏感部位。拍照後,鳳姐會選擇較滿意的一輯(約8張)登上網站。登上網站的相片,有些可能沒有加工,有些由於鳳姐年齡較大又或是身材不太好,網站人員會協助加工。

此外,為了不讓親友知道自己從事這一行業又或是掩飾自己的容貌,在登出的相片中許多時用馬賽克遮蓋鳳姐的容貌。在登出相片後,客人便可在網站上按分區搜尋自己喜歡的對象。網站一般按地區表列鳳姐資料(如銅鑼灣區,荃灣區等),在鳳姐資料內通常會登出其相片、芳名、年齡(通常虛報比真實小)、三圍、營業時間、電話(要有來電顯示,鳳姐才接聽)、國籍、價錢及地址(若是酒店預約,則只有聯絡電話,不會有地址),及附近街道照片(方便客人去該鳳樓)。

除了在網站登相片外,鳳姐為了更受歡迎,會在服務後叫客人在網站討論區寫對她好評的報告。也有鳳姐向網站多付錢,請網站寫手發表好評的報告(鱔稿)。許多時在完成服務後,客人會在討論區分享心得。對服務好的加以表揚,對服務差的加以批評,這些報告許多時會影響鳳姐的生意。

鳳姐背景

在以前,一樓一鳳內的性工作者因為通常年紀較大,多稱「鳳姐」或「鳳姑」。但近年來有年輕化的傾向,偶有小於25歲的少女從事,而酒店預約的則更為年輕。

國籍

據報章報道及社會工作團體非正式統計資料,現時在香港以此方式維生的女子大多來自中國大陸的新移民 / 持雙程證的女子(約佔全部八成左右),俗稱「北姑」,也有的稱「陀北」。也有本地香港人,俗稱「陀地」。此外,也有歐美籍的,但數目不及華籍之多。許多大陸鳳姐在春節前均會努力賺錢,之後過年時回鄉渡歲,故新年時不太多鳳姐營業。

掃黃行動:

有意思的是,在香港性工作(一樓一鳳)合法,但是警方仍然會頻繁進行掃黃或者是掃蕩行動,原因是香港延用英國政府的限制政策(Restriction Policy) ,以一些法律規管娼妓:

一、「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在公共場所內

(a)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或

(b)在遊蕩時特意引誘他人做不道德行為的,即已違例。…

二、打擊經營性交易的法律 任何人

(a)窩藏、控制或指示他人作為性工作者;

(b)促使其他人成為性工作者;

(c)將另一人帶入或帶出香港從事性工作;

(d)依靠性工作者的收入為生(包括和性工作者分享酬勞);和

(e)宣傳性工作者提供的服務或者宣傳性工作服務組織(不包括為性工作者爭取權益的組織),均為犯法。

香港的娼妓政策一方面尊重私人行為,因此法例容許妓女私底下進行性交易,另一方面亦的同時亦考慮到公共治安的問題,故不容許妓女上街兜客及擴展營業。同時政策亦顧及妓女可能被黑社會操控,因此在法律上大致上與娼妓業有關的行為也是非法的。

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如果鳳姐(性工作者)上街拉客 犯法

如果有男性顧客在街上問價(不管對方是不是鳳姐) 犯法

如果鳳姐的家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士,明明知道鳳姐是性工作者,仍然依靠或部份依靠鳳姐收入生活 犯法(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 -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禁10年。)

另外,對性工作者的年齡,香港法例也有嚴格的規定:

如果性工作者年齡16歲以下,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如果性工作者年齡21歲以下,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性工作者仍然是弱勢群體:

關注性工作者團體青鳥於「國際終止暴力對待性工作者日」(12月17日)發表了一項調查,揭露了性工作者經常面對強迫進行不自願的性交、被顧客暴力對待、遭自稱警員恐嚇等,當中只有少數選擇報警,但即使報案處理,也有機會落得不了了之的結果。

同時因為性工作者對警方的不信任,或者是從事非法的性服務(比如持旅遊證件進行賣淫活動),也成為犯罪分子,黑社會敲詐和作案的目標。

香港也有一些志願組織,尊重性工作者并盡力協助他們爭取應有的權益,比如紫藤:Welcome to Zi Teng和青鳥:AFRO 青鳥

性工作合法化:

這是在最近在知乎討論的非常熱烈的話題,香港現在的情況,並不是性工作合法化,而是性工作非刑事化。

首先,讓我們了解性工作非刑事化與合法化這兩個不同的法律改革概念:

香港現行政策:根據本港法律,無論是賣淫的一方、或性服務消費者,都不會因為其身份或因提供或取得性服務而觸犯刑事罪行。賣淫一方為16歲以上,持有香港身分證及居留條件不受限制,自願在私人地方,單對單提供性服務並不犯法,這就是「一樓一」的概念。


即使目前一樓一性工作者以自僱形式獨立經營,只要跳出「獨立經營」的框架,便會受到多條法例條文所影響,如被業主迫遷(違反「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不能僱用第三者工作(違反「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不可以宣傳或推廣(違反「禁止宣傳賣淫標誌」)、不可以管理、分租或經營(違反「經營賣淫場所」)…等。另外,「一樓多鳳」亦違反「賣淫場所」的定義,以致性工作者必須獨自面對各種人身安全風險。另外,街頭性工作者在街上與客人接觸議價,有可能被控以「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性工作非刑事化將有助性工作者除罪化,免卻被不法份子操控,有效保障個人安全及權益。性工作有必要真正被視為工作,正如所有商業行為一樣透過商業法被規管,或性工作的勞資關係受僱傭條例規管,而非被視為刑事罪行。

香港的經驗,值得內地借鑒和學習。不過哪怕是在香港這樣法制健全,警察公信力高,社會環境較為安全開放的社會,性工作合法化(非刑事化更進一步)仍然有激烈的爭論,性工作者本身是高危人群,他們背後也經常和蛇頭,黑社會及毒品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所以我認為內地性工作合法化一步到位並不切合實際,反而從非刑事化開始摸索,可能更符合國情。

编辑于 2013-08-29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