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2016工人鬥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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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們挑選這篇文章】

近期有關勞基法修法爭議不斷,七天國定假、週休二日一休一例等等,新政府接連提出看似「有益」改善勞動環境的政策,但實質上卻是運用繁瑣的法律條文使得資方有機會鑽漏洞,而讓勞工的權益實質受損。

網路上甚至有不少網友已經號召,若是民進黨要強行推動這種剝奪勞動權益的法案,將不排除大規模上街抗爭。民進黨政府才上任第二個月,蔡英文競選時所提出的勞動政策卻幾乎跳票,要人民如何信任所謂「改革」的可能?(責任編輯 蔡昆儒)

文/superlighter

自己找了一些資料後做的小整理,想一想覺得既然都做好整理了,就放上來分享給大家吧!若有理解錯誤或需要補充的地方請不吝指正。強烈建議每個連結都點進去看一下,可以更清楚到底在講什麼,文長慎入。

  • 《七天國假篇》

1.懶人包為什麼你應該反對國定假日減少?

2.為什麼要砍7天國定假日?

因為新法改為單週40小時的工時上限,勞動部認為縮短後工時總共會減少13個工作天(每週42小時→每週40小時,全年減少104小時),在資方抗議之下,刪減了7天的國定假日。但即使如此,依勞動部的計算方式,勞方並沒有獲得實質利益,尤其是在其他有關加班和工時伸縮的條文尚無配套措施的情形下,反而能讓資方有漏洞可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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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正我也沒放到啊,被砍也沒差吧?

勞工沒放到的國定假日,正常來講應該是要放的,資方宣稱放假標準與公務員相同,但其實是將國定假日拆成時數分散偽裝出週休二日的表象,以便省掉國定假日上班須給予兩倍工資的成本。雖然時數相同,但對勞工的身心負擔卻是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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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週84小時篇》

1.何謂雙週84小時工時制?

依民國89年6月16日修正公布,於民國90年1月1日實施之勞動基準法(下稱舊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然民國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於民國105年1月1日實施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一項已變更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那為什麼我以前還有放週休二日?

參照前述說明,依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知勞基法原則上採「隔週休」,即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2週工時總數不得超過84小時。因我國公務人員體系係採「週休二日」,故不少一般民間雇主紛紛仿效亦採「週休二日制」;一般民間企業雇主採週休二日制,常見下列方式:

A:是完全比照公務人員體系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工時總數40小時,另勞基法所定之國定假日亦照常放假,也就是與勞工約定少於雙週84工時的時數,為優於勞基法的的工作時間的約定,為此法律所允許。

B:是將勞基法規定之國定假日挪移至平日週休(必須得到勞工同意),使得原本應該放假的國定假日變成正常上班日,而使原本應該上班之隔週休變成週休二日

這種情形,雖然勞工依法應放假的日數暨時數未變更,但勞工則有犧牲其他國定假日而成就週休二日的結果,如經勞工同意此一挪移國定假日的作法,依照勞動部函釋,也認為有效(請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16日(87)台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

C: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有關變形工時的規定,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可將兩週內的工時在一定限度內做調整,騰出週休二日。

舉例說明,如果我們以「每日8小時」正常工時,以及「兩週84工時」為例,如果要排出一個「每天10個小時」的正常工時,每兩週工作8天、休息5天、多出4小時的零碎時間。以上為合法之正常工時,若雇主欲將4小時的零碎時間補足至10小時,則補上的6小時屬於「加班」,需另外給予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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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例一休篇》

(本篇整理自此文章)

1.什麼是一例一休?

懶人包:一分鐘讓你搞懂你被吃掉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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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就是,每7日需安排1天「例假日」、1天「休息日」讓勞工放假。

「例假日」

依勞基法第36條之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依勞基法第40條之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白話文:

(1)除非天災事變,否則不能在例假日上班,即使已徵得勞工同意也一樣。
(2)如果有天災事變等緊急事件發生需要勞工上班,可不須徵得同意要求勞工上班,但須發加倍工資,事後要排補休 還要向主管機關報備。

「休假日」

依勞基法第37條之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依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白話文

(1)國定假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列之紀念日及假日)原則皆可放假,不須上
(2)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可以上班,但工資要加倍。

「休息日」

是「正常工作時間」(無論變不變形)與「假日」之間的「殘餘時間」,它可以被拿來跟正常工作時間互相交換,也可以隨時用來加班。

2.勞基法周休二日修改案內容是什麼?

現行勞基法: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民進黨版本修改勞基法: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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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週休二日及七天連假的關聯性是什麼?

可能有四種方案:

 一休假一例假+沒有七天←最終版本會是這個嗎?
 一休假一例假+有七天
 二例假+沒有七天
 二例假+有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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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例一休跟週休二日,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週休二日」的每週2天假日是屬於「例假日」的範圍,非天災事變不得上班。

「一例一休」的每週2天假日包含1天「休息日」、1天「例假日」,「休息日」和「例假日」兩者性質與效力不同,所以一例一休不等於實質的週休二日。

5.那為什麼要推動一例一休?

依民進黨的說法,主要理由有二:

(1)希望促使全國放假日統一,可以減少國家成本。
(2)若有勞工想要多加班賺多一點錢,因為例假的規定太硬性,所以提出休息日的想法,希望增加勞工想加班多賺錢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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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6 正晶限時批  (約自1:08:30處開始)

[youtube]https://youtu.be/9NghYTBpm6w?t=1h8m27s[/youtube]

6.休息日的加班費怎麼算?

依民進黨最新提出的版本(6/28),前2小時以本俸的1.34倍計算、第3小時起為本俸的1.67倍計算,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逾4小時以8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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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原作者superlighter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最近勞基法爭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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