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星梅艷芳為何要成立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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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2003年,知名運動器材公司肯尼士企業,藉由網球拍相關產品行銷全球六十多國,外界估計該企業負責人羅光男身價超過60億元,然而後來他轉投資失當、股價重挫,直至企業瓦解。其後,羅光男遁入谷關大道院吃素修行,於是身價60億元的他竟變成寺廟住持。

  從這則真實故事可以看出,羅光男沒做好財產保全措施,導致財產一夕之間消失殆盡。雖然羅光男現今已不在人世,但若他生前懂得如何預先成立信託計劃,相信他的財產仍能依照其先前意志,繼續安排下去。

  同年新聞報導,香港藝壇天后梅艷芳罹患癌症病逝,她去世前留下一份遺囑,將其近億元港幣的遺產轉移到某信託公司,而不是交給她80歲高齡的母親。為什麼梅艷芳要這樣做?因為她認為母親嗜賭如命、揮霍無度,如果一次把近億元港幣的遺產給她媽媽,很快就會損失殆盡,以致媽媽以後的生活沒有著落。

  因此,梅艷芳透過設立信託基金,將自己的遺產委託給專業的信託機構打理,信託公司每個月按照囑託支付幾萬元港幣的生活費給她母親,使母親可以安享晚年,直至去世。然而她的母親仍想要直接得到這筆錢,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場官司持續了5年,幸好香港高等法院最終判決梅艷芳遺囑有效,財產繼續由信託公司管理。

  由此可知,愈是擁有龐大財產者,愈該重視自己財產的保護、傳承及風險管理。而個人財產信託是實務上常見的兩代資產移轉方法之一,並且可與保險、投資公司、贈與、遺產及繼承等稅務優惠規定相互結合運用。

  前幾年,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產紛爭一事,令社會對其遺囑及傳承規劃有諸多討論。單純以遺囑分配遺產,雖然原則上應該謹遵遺旨,然而公司的控制權取決於誰能掌握具控制力的股權,進而掌控董事會;至於遺囑若事前未針對事實狀況,安排縝密的規劃,則效力僅止於後代子孫是否遵循先人所囑,一旦發生子女不服的爭產糾紛,便會在執行上有諸多困難之處。

成立信託財產的好處

  什麼是信託?首先,根據《信託法》第1條4規定,信託之間有4位關係人:

  1.委託人:即信託財產的原所有權人,將財產委由受託人為其管理或處分。

  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變更受益人、選任信託監察人、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終止信託、監督受託人、擁有受託人報酬增減之請求權、新受託人之指定權、信託財產之取回權、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異議權、損害填補或回復原狀之請求權等。

  2.受託人:指信託財產法律上的名義所有人,並依照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當信託目的達成時,移交信託財產給予受益人。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及避免利益衝突、不得圖謀自身或第三人之利益。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實際上信託利益是歸屬於受益人,而且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而受託人死亡時,不能將信託財產列入遺產。若受託人破產,也不能將該信託財產列入其破產財產,用來清償受託人之債務。

  3.受益人:指依信託成立享受信託利益之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或一批人,如委託人的子女們。

  4.監察人:信託監察人是由委託人指定,並依照法律和信託文件的規定,為了保全信託受益權、監督受託人,而管理信託事務的人。一旦監察人發現受託人的行為已違反信託契約本旨、或該行為使受益人受到損害時,監察人有權代受益人提出訴訟行為。

  舉例來說,高先生及高太太的兒子因小時候發高燒造成腦部受損,無法自行照顧自己。夫婦倆擔心自己往生後沒辦法繼續照顧兒子,便聽從顧問建議成立了一個信託,受託人是高先生的大哥,請哥哥在自己過世後幫忙照顧小孩,並請顧問當信託監察人。

  過了幾年後,高先生過世,但由於高太太還在,一切都還不成問題,可是當高太太也往生後,高先生的兄嫂卻出了壞主意,不但不願意照顧高先生的兒子,還私自挪用信託裡的財產。直到某次信託監察人要求查看信託財產的財務報表,才發現異狀,一狀告到法院,保護了兒子的信託利益。

  由此可見,監察人最主要的工作是監督受託人,保護受益人免於利益損害。因此成立信託時,可以考慮設置「信託監察人」,而選擇信託監察人應該特別注意其人品、專業能力及經驗,唯有人品佳、經驗豐富及專業能力強的信託監察人,才能貫徹委託人的想法及確保受益人的利益。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