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六日黎巴嫩貝魯特港口倉庫發生大爆炸事件當天,台灣港務公司董事長李賢義立即要求各港清查硝酸銨等危險品,並加強加強安全防護與巡檢。

李賢義指出,根據國際媒體報導,目前黎巴嫩官方仍在調查爆炸案發生的始末,但已傳出消息引起爆炸的關鍵是儲藏於港口倉庫長達六年,總重約2,750噸的硝酸銨。

硝酸銨是一種危險的化學物質,在農業上可以用於生產肥料;在工業上則是炸藥的原料之一,不論是採礦或是拆除建築物時都能使用。 儲存條件需緊閉、乾燥、避免受到光的照射、遠離可燃物,火源與熱源。

我國航港局公告「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礙港區安全行為」:

(一)高度危險品: 1、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卸船後,除因聯外道路時段性禁行外,未立即離港區屬妨礙港區安全行為。

2、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為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稱之第1類爆炸物(第 1.4S 類除外)、第 5.2類有機過氧化物A型、B型(聯合國編號:UN3101、UN3102、UN3111、UN3112)、第6.2類含有病原菌的感染性物質(聯合國編號:UN2814、UN2900)。

3、高度危險性物品倘因聯外道路時段性禁行無法立即運離,最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離港。而二十四小時起算之時間點,係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櫃統計報表」所載明貨櫃裝卸作業完工時間為準。

4、高度危險性物品暫留特定地點等待離港期間之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1)各貨櫃集散站針對高度危險性物品劃設暫存特定區域。

(2)該特定區域應有適當隔離措施。

(3)由貨主或授權代理人指派人員現場警戒,相關人員應配有防護設備及攜帶緊急連絡通訊設備。

(4)特定區域現場應放置消防及防救災設備,周遭並設置防碰撞設施。

(二)硝酸銨於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為第5.1類,非屬商港法所列需24小時運離港區之『高度危險品』。

四、港區進儲硝酸銨(聯合國編號:1942)盤點

我國港口在8月6日當天共計53個貨櫃(20呎櫃),基隆港11個,包括西18號碼頭6個,西19號碼頭2個,西25號碼頭3個;臺中港28個,包括34號碼頭;高雄港14個,包括108號碼頭7個,70號碼頭7個。

港方管理督導措施包括: 1、依商港法第25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9-

1、33條等加強落實危險品申報、裝卸、儲轉管理。

2、港區危險物品除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環保署、經濟部、內政部消防署)規定辦理外,港區另依商港法辦理危險物品作業。

3、依商港法規定國際商港由公司負責經營及管理;至港區危險物品之安全督導及違反商港法相關規定之裁罰由航港局負責。

4、配合航港局依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9條成立港區危險物品作業安全督導小組,督導危險物品裝卸、運送、存放及事故應變處理情形。

5、相關督導缺失包含廠區平面圖(含危險物品儲放區域)未及時更新、現場危險物品專區標字及標線模糊、危險物品隔離距離不足、消防設施改善及加強教育訓練等,航港局均要求業者限期或立即改善。

6、為強化港區安全,航港局已於106年1月23日公告商港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要求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卸船後應立即運離港區,最遲不得於24小時離港,違者處10萬至50萬元以下罰鍰。

7、每年辦理危險物品應變處置演練及教育訓練。

8、盤點各港危險品存放總類、業者、聯防組織及防災設備。

9、儲存設施(如倉庫或船上),在收儲時則應依照標示上的危險品標示、聯合國編號、包裝分類等,依照IMDG Code的貨櫃儲放隔離表,將與其不相容的物質分類儲放,並且堆儲在特定的危險品儲放區域。

10、儲放區必須注意遠離火源或易燃物質(儲油槽、燃料)等,並應避免在超出消防或救護能量下大量儲存。

11、轉請各分公司特別針對轄屬港口貨櫃集散站若有存放硝酸銨貨櫃之櫃場,應特別提醒該櫃場須加強安全防護與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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