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北京女童被摔案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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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北京女童被摔案

2013年7月23日在北京发生的案件
2013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北京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两名驾车男子因停车与一名女子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韩磊殴打该女子,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发生在北京大兴的恶性案件中的受害女童伤势严重,不幸死亡。9月25日,法庭最终以故意杀人罪为由判处摔童犯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6日消息,大兴摔童案二审于19日开庭。2013年11月29日,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原判,韩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4年10月31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兴摔童案”凶手韩磊被执行死刑。上午9时30分,法院向韩磊出示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决定,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1]
中文名
7·23北京女童被摔案
地    区
北京
犯罪嫌疑人
韩磊
发生时间
2013年7月23日20时50分

案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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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20时许乘坐朋友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进行殴打,后将李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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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2013年7月24日凌晨,嫌疑车辆被警方在海淀区西三旗某小区找到,24日15时许,在案发18小时后,专案组将隐匿在房山一温泉会馆内的嫌疑人韩某(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抓获。
7月25日,韩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某(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曾因抢劫罪被判刑)于7月25日中午到北京公安局大兴分局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通报,7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摔死女童案犯罪嫌疑人韩某、李某分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窝藏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准逮捕。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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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2013年9月16日,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开庭,被告人韩磊在庭审中。当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摔死女童的犯罪嫌疑人韩磊依法提起公诉,以涉嫌窝藏罪对驾车帮助韩磊逃离作案现场的李明依法提起公诉 [2]
韩磊表示事实和起诉书指控有出入。他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和一个女人打架很丢人,看到旁边有个车就举起摔在地上,他说他并不知道是婴儿车,以为是购物车自始至终都没看车里,不知道里面有个孩子。说到此,韩磊语速很快,两手不停的搓,声音变的很洪亮。 [3]
起诉书指控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20时许乘坐被告人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在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进行殴打,后将李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被告人韩磊作案后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查院认为,被告人韩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
审判结果
2013年9月25日十时,法庭最终以故意杀人罪为由,一审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法院同时裁定准许受害人家属撤回此前对韩磊提出的总计27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6]

坚持上诉

大兴摔童案一审宣判后,主犯韩磊的上诉期行将届满,2013年10月8日上午,他的代理人成淮强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韩磊,韩磊已经明确表示上诉,律师表示下午将会去法院递交上诉状。他表示,韩磊坚持提出上诉,并委托他于下午将上诉状递交到法院。
对于韩磊上诉的原因和主要意见,成律师说,韩磊希望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都予以澄清,他并不是不承认自己的行为,但韩磊坚持的意见仍旧与法庭的辩护意见一致,即当初确实不知道那是婴儿车,否则绝对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
韩磊的精神和情绪都很平稳,但他有些着急。”成律师说,韩磊急于对被害女童的一家进行赔偿,希望能够获得对方的原谅,但成律师也表示,被害人的家人一直未与韩磊家人或代理人取得联系。

二审开庭

2013年11月6日消息,大兴摔童案二审于19日开庭,被告人韩磊一审被判死刑后提出上诉,在此过程中,其家人为其更换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代理此案。在二审开庭前,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现场还原,认为一审对韩磊定罪的证据不足。

二审宣判

2013年11月29日,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原判,韩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7]

执行死刑

2014年10月3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一中院将韩磊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8]

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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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韩磊李明因停车与一名女子发生争执。过程中,韩磊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后死亡。检方指控,韩磊当日乘坐李明驾驶的轿车,在大兴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
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之女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致其死亡。
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韩磊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6]

案犯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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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被抓时才知犯命案
7·23北京女童被摔案
2013年8月23日,根据北京电视台的一段视频显示,韩磊在接受检方讯问时,痛哭流涕地称“不可能去杀一个孩子”。
韩磊称,2013年7月23日晚上,他跟李明等几个朋友一起在大兴旧宫吃饭、喝酒,随后几个人相约去唱歌。他从饭馆最后一个下楼,看见只有李明的车还在楼下停着,他就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等二人到了歌厅,停车位已满,二人就准备到马路对面公交车站旁的路边停车。
李明称,当时他“一看这车位,有一个婴儿车,就想我不能碰着婴儿车”,就在他想着怎么停车的空当儿,韩磊已经与婴儿车旁边的女的就停车问题产生了争执。先开始他“也没看出来有愤怒什么的”,但过了一会儿,“我再一看,他俩已经动上手了”。
就在这短短的几分钟之间,车内的女童就被韩磊举过头顶摔在了地上。
韩磊称,他乘坐李明的车逃离现场后,“一直回想自己使了多大力量,孩子到底有没有危险,一直想这些事”。当警方发现他、并将其带走后,“在警车上的时候,步话机就开始响,里面说‘人抓到了’,这种气氛跟电影上看到的一样,很严重”。此时他才知道自己犯了命案。
“这件事情我解释不清楚,我也不想再解释什么,我不可能去杀一个孩子。”韩磊面对检察官,哭诉称:“造成孩子这种惨剧,虽然是突发的事件,是很多原因综合在一起,但您一定要判我死刑,我真不活了,我这二十多天每天特别痛苦,我真的不想活了。”
反思脾气不好 也曾“上正轨”
韩磊称,他14岁时第一次被行政拘留,是因为偷了一辆自行车。18岁第二次被拘,只是因为跟朋友坐公交车时,遇到了“一个男子用胳膊肘跟我们较劲,下车后我们打了他一顿”。1996年,自己因无期徒刑进监狱后,曾反思自己从小脾气不好、特别冲动,主要因为自己知识不够。于是,他就想多学点东西,并自学参加了高自考的五门课程,“想以后自己搞点事业”。
韩磊说,出狱后,他靠着母亲的贴补,在丰台区东高地租了一间房子,同时还办了一家养羊场,在山东德州的林县屠宰后拉到北京贩卖。当时,“一个月几千块钱,渐渐走上了正轨”。这期间,他跟李明经朋友介绍认识,事发前只见过一两次面。 [9]

各方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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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张纯表示,从媒体报道来看,该男子的行为严重偏离了社会常态,即违反了社会习俗与规范,很可能属于“冲动控制障碍”。
张主任认为,正常人对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会有天然的怜悯反应,即使在争吵中,在并没有对自己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也“不至于突然动手”。韩某对外界的刺激做出了异常反应,短时间内情绪突然喷发,失去了理性控制,很符合“冲动控制障碍”型人格的特征,即俗话说的“暴脾气”、“乱来”。
至于为何会突然失控,张主任认为现有条件还无法得出结论,但从其个人经历来看,韩某刚刚刑满释放,或许对社会和他人已经积攒了过多负面情绪,这些情绪压力没有得到及时宣泄,所以才会“一点就着”。

警方说法

俩嫌疑人均已到案
25日晚上,北京警方对外通报: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二名驾车男子因不满一名推着婴儿车的女士挡道,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将该女士打倒后,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
案发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经细致走访,专案组很快锁定作案嫌疑人。24日15时许,在案发18小时后,专案组将隐匿在房山一温泉会馆内的嫌疑人韩某(男,本市丰台区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抓获。7月25日,韩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某(男,本市海淀区人,曾因抢劫罪被判刑)于7月25日中午到大兴公安分局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受害女童伤势严重,仍在抢救中。 [10]

律师说法

应依法严罚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吴立宏表示,此案情节恶劣,加上嫌疑人出狱未满一年,又犯新罪,属累犯,在审判时会依法适当加重罪行,如果小孩维持脑死亡状态,他将涉嫌故意伤害。如果孩子死亡,他涉嫌故意杀人。吴律师还表示,男子作案动机复杂,但能明显看出泄愤情绪,并且将孩子举过头顶,摔在水泥地上的结果,成年人应该明白有多严重,对儿童的伤害性极大,有涉嫌杀人的主观意图,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严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