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鳞图册和黄册的具体区别是啥,尤其是作用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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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鳞图册,是用来管理土地的,按面积和等级收田税。因为它不仅用文字写土地贫瘠肥沃等信息,还会把各家的土地的形状也画出来,一块块的土地看起来像鱼鳞,所以叫鱼鳞图册。

黄册,类似于公安局的户口信息,主要用于征人头税,派发徭役,古代人的等级差异就写在黄册上。

魚鱗圖冊,是魚鱗總圖和魚鱗分圖的統稱,魚鱗總圖是總括土地丘塊的地形圖,史籍一般稱“魚鱗圖”,明清原件有的作“攤金冊”、“好形圖”,魚鱗分圖繪製獨立地塊的地形,文獻有“魚鱗清冊”,“魚鱗細冊”,“魚鱗冊”,“鱗冊”,“流水冊”,“流水圖”,“魚鱗細圖”等名稱,明洪武年間推行魚鱗圖冊制度是整頓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措施,明萬曆清丈重新編制魚鱗圖冊,其規則為清代沿用,在明清經濟史,土地制度史,賦役制度史,通史,文化志,土地資源,土地法學,地籍管理著作中,對魚鱗圖冊均有不同程度的論述

魚鱗圖冊分為總圖和分圖是今人所創概念體系,史籍未見“魚鱗總圖”和“魚鱗分圖”之名,王毓銼等指出“‘魚鱗圖冊’乃魚鱗總圖和清冊的統稱”[1],“清冊”即裝訂成冊的魚鱗分圖,登記業戶獨立的土地丘塊。元末明初稱作“流水魚鱗冊”[2],明萬曆原件有的刻印“魚鱗清冊”之名,明清鈴印魚鱗清冊一般貯藏於縣庫[3],明清文獻對縣,鄉的總圖記載不甚明確,唐文基說,洪武時期“總圖以鄉為單位繪製”“分圖按每塊土地的形狀,如實地加以簡單描繪”[4]

明清魚鱗清冊原件現存數千冊,相關資料不難見到[5],“魚鱗分圖以業主的獨立地塊為單元繪製”已是常識[6],但也有一些論著認為,“總圖以鄉為單位”“分圖以裡為單位”[7],這是在魚鱗總圖中分層級,所指“裡”的“分圖”是相對於鄉的“總圖”而言,不是獨立地塊,明清縣,鄉,都的魚鱗總圖原件未見,具體面貌不清楚,現在所見原件是以“圖”“好”為單位的總圖,周紹泉等據明萬曆徽州魚鱗總圖原件指出“萬曆魚鱗圖冊已臻完備,總圖中既有一圖的魚鱗總圖,又有分為幾個部分的詳圖”[8],所稱“一圖的魚鱗總圖”是一幅地形示意圖,“詳圖”為多幅標注編號的土地區段圖,架成顯說:“魚鱗總圖是以某一字型大小為單位,標繪該魚鱗字型大小所屬各號田土形狀和位置的一種文書”[9],徽州編制魚鱗圖冊,在都以下每“圖”編一個魚鱗字型大小,因此以“字型大小”就是以“圖”為單位,蘇州地區“圖以領圩,圩以字拆”[10],編制魚鱗字型大小以“圩”為單位

魚鱗總圖創制於南宋,南宋總圖原件無存,史家發掘史料就“魚鱗圖”實施的時間,性質等問題進行了探索[11],南宋砧基簿與魚鱗圖的關係亦有相關論述,尚平認為,朱熹繪製魚鱗圖是由“砧基簿發展而來的合圖” [12],所謂“合圖”意即魚鱗總圖。但砧基簿是土地歸戶冊,所登記的業戶田土“散在諸鄉”,李椿年“以本戶諸鄉管田產數”造砧基簿。因此不可能將每戶分散在“諸鄉”的砧基簿合成以保為單位的魚鱗圖,朱熹畫魚鱗圖“分方造帳”,是在“保”的土地單位內挨次畫圖,編號,李椿年先清丈“畫圖”後造砧基簿,朱熹“畫魚鱗圖、砧基簿”,也是魚鱗圖在先,因而以砧基簿“合圖”之說似難成立,南宋砧基簿所“畫田形丘段”為獨立地塊,不能稱作魚鱗圖,“魚鱗圖”的特徵是“田地以丘相挨,如魚鱗之相比” [13],為鱗次櫛比之圖,即魚鱗總圖

魚鱗總圖約在南宋紹興十三年就已出現,李椿年推行經界法,編制“圖帳”之“圖”即總圖,汪大酞參與其中:“事畢,躬納圖帳” [14],李椿年所制“一保之圖”與土地帳合稱 “圖帳”,“圖”為總圖,標繪地形和位置,“帳”登記土地資料,紹熙元年,朱熹在漳州推行經界法,設計魚鱗圖,依次為一縣之圖,一都之圖,一保之圖,其“圖帳之法,始於一保”保“圖”的山川,田宅,頃畝“各得其實”,而縣與都“圖”只求“大界總數”,朱熹強調“官為置紙雇工,以造正圖,正帳”[15],所言“圖帳”是合稱,開禧元年,汀州知州陳公鑄在《上經界利害剳子》說“則須開具圖帳,置造砧基”[16],當時攢造土地文書的一般程式,是先繪圖建帳再造砧基,每戶砧基彙聚成冊,則為砧基簿

南宋“砧基簿”為土地歸戶冊,“砧基”本義如砧板之小塊田基,登記產權及相應的田稅數額,其每頁登記田土丘塊並繪製地形,與魚鱗分圖類同,因而有學者將砧基簿與魚鱗圖冊等同視之,南宋紹興十二年,李椿年在平江府推行土地經界,先清丈“畫圖”,然後由業戶“自行置造砧基簿”

今畫圖,合先要逐都者郁保在關,集田主及佃客,逐丘計畝角鉀字,保正長於圖四止鉀字,責結罪狀,申措置所,以侯差官按圖核實。稍有欺隱,不實不盡,重行勘斷外,追賞錢三百貫。因而乞取者,量輕重編配,仍將所隱田沒入官。有人告者,賞錢並田亞給告人。如所差官被人陳訴,許親自按圖覆實:稍有不公,將所差官按刻,取旨重行竄責;如所訴虛妄,從臣重行勘斷。……既而椿年又言:今欲乞令官民戶各據圖畫了當,以本戶諸鄉管田產數目,從實自行置造砧基薄一面,畫田形丘段,申說畝步、四至,元典賣或系祖產,赴本縣投納、點檢、印鉀、類聚[17]

此前學界解讀這段史料的重點在砧基簿,而對“畫圖”一節語焉不詳,或與砧基簿混為一談[18],葛金芳已據此指出,在置造砧基簿前,“畫出田產分佈圖”[19],分佈圖即魚鱗總圖,細究其義,李椿年“今畫圖”可分兩個層次:田主“逐丘計畝角押字”,是土地丘塊之圖;“保正長於圖四止押字”為“保圖”,這裡雖未出現“魚鱗圖”之名,但與朱熹“畫魚鱗圖”前後相接,李椿年須有“總圖”所標土地位置和帳冊的詳細資料,才可能作為官差核實田土、業戶置造砧基簿的依據,“畫圖”是紹興經界的主要成果,地主及佃戶均參與其事,圖成之後,差官按圖核查,賞罰分明,所言“各據畫圖了當”,即據既有之“圖”置造砧基簿砧基簿經官攢造由業戶收執,陳必說“官民戶各以見在田產經官造砧基簿,定其鄉村、計其畝步、標其界至、著其產錢。此四者,砧基簿之大略”[20],產錢即田稅[21],砧基簿具有土地定位,計數,標界,記稅的作用,南宋砧基簿有跨區域登記田產的事例,元刊《新安族城汪氏家錄》記載了徽州汪泳置買田產,辦理砧基簿的事,汪泳,字伯游,乾道五年鄭僑榜進士,官至湖州知府,他在故鄉休寧族城村設立義莊,又在平江府吳江等縣置田產五百餘畝,家錄載

義莊田土,錄其地名、水色、畝步,經有司印給砧基,……其田產之數,自放城附近 田園、池塘、地山、屋宇等入外,再置到田租六百六十秤,並已入近千秤。又平江府吳江等縣已有田五百七十四畝,中分一半,計二百八十七畝,其租所入,每歲米三百一十石三鬥六升,每升十合。別經吳江等縣印給砧基,立戶置籍。仍每歲分付管掠幹人別項樁管,從輸納官賦、幫給幹僕之餘,具實數申宅點檢詣實訖,關報放城義莊照會。歲之來價,鄉與浙同,則案而收券,鄉比浙貴,則航米以歸。惟其所便。其砧基作三本,一留官,一留莊,一留宅參照。會續有置買產業,仍依上中分一半入莊,一半以遺其後。卻俊聞官批,入用印取,餘本對批照用。時則嘉定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也[22]

汪泳以田租收人作為休甯義莊基金,他在休甯的田租收人“近千秤”,又在吳江等縣置產,增加287畝田租,取得官府“印給砧基”,說明砧基簿不僅登記業戶本鄉的土地,還可跨區域登記田產

歙縣槐塘程氏家譜載:

元末程日,程堡兄弟,“至於晚年,遭時不利,兄弟俱為紅巾寇所執,悉以所蓄金銀贖之而免,詩文徐滅。二家惟存分產合同,略雲:各得田地三十餘頃,及續置砧基簿籍,標以‘天地玄黃宇宙’字,每字百號,每號或一畝或五七畝,多或百畝者亦有之” [23]

元代徽州少數地主佔有土地以千畝計,砧基簿以《千字文》編字,砧基簿是一戶的田土文簿裝訂在一起,一般不便於拆分,元代土地交易砧基簿與魚鱗冊(分圖)配合使用,在徽州契約文書中有載

見居池州府貴池縣興仁鄉一保謝安得、安常,今有承祖山地一片,坐落郊門縣歸仁十都八甲,土名大塢口,元(原)與謝顯淑等相共,本宅合得一半,計山三角,系經理吊字二千一百八十四號。其山東至嶺,下至田圳頭,西至嶺,下至圳口路及田,南至田,北至降。今為無錢支用,情願將前項四至內本家合得分法墓林山地,盡行立契出賣與祁門縣十都同分人謝子誠名下,面議時價中統寶鈔三十貫文整,其鈔並契當日兩相交付。……其上手祖墓砧基文薄,與別產相連,不及繳付,日後貴出,不再行用[24]

這是元至正十一年的賣山赤契,業主謝安得原籍祁門縣,後移居貴池縣,有祖產“山三角”,計稅為0.75畝,售價中統寶鈔30貫文,該山地既注明了魚鱗冊字型大小“系經理吊字二千一百八十四號”,又申明祖墓砧基文簿因“與別產相連,不及繳付”,以後不能再作為產權證據

宋元砧基簿,流水冊形制不同,但登記土地丘塊的資料相同,明初砧基簿演變為 “戶由”,明丘溶說“國初戶部給散民間戶由之制,每戶給與戶由一紙,略仿前元砧基遺制,將戶口、人丁、田產一一備細開具無遺。……官府稽其圖冊,民庶執其憑由,地訟庶幾息乎”[25]

明初戶由為登記人丁、田產的憑證,官府據“圖冊”稽核可減少土地訴訟案件,丘濬強調產權關係明晰是社會法制建設的基礎,元代余姚州核田為後世文人稱道,清代袁棟稱劉輝核田是“實心為民”,又說“烏由,今謂之方單也”[26],晚清繆荃孫說:“今之田單起于元時,記其田之形,計其多寡以定其賦”[27],從元代烏由到晚清“執業方單”,數百年來業戶的土地憑證傳承有序,而官府“圖冊”是業戶地權認定的依據

朱熹繼承李椿年“紹興年中已行之法”,以“縣圖”,“都圖”但取大概,而“保圖”細化的做法,是魚鱗總圖技術的重要發展,其“圖帳”對後世攢造魚鱗圖冊具有范式意義,明代河北威縣縣令錢術“仿朱晦翁漳州圖帳,為則壤畫界”[28];清代蘇州仍以其均平賦役“經界意”編制魚鱗圖冊[29]

元末明初,史籍記載“圖”與“冊”的形式不同,凡稱“魚鱗圖”即魚鱗總圖,“流水冊”即魚鱗分圖,明中期海瑞對“魚鱗圖”和“流水圖”有明確描述並繪製圖樣[30],“魚鱗圖冊”之名始見於《明太祖實錄》被廣為徵引的一段話

戊子,祭大社大程。浙江布政使司及直隸蘇州等府縣進魚鱗圖冊。先是,上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而兩浙富民畏避搖役,往往以田產詭托親部、佃僕,謂之鐵腳詭寄。久之相習成風,鄉里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謂之通天詭寄。於是富者愈富,貧者愈貧。上聞之,遣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四人,使集裡甲、者民,躬展田畝以量度之。圖其田之方圓,次其字型大小,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編類為冊,其法甚備。以圖所繪,狀若魚鱗然,故號魚鱗圖冊[31]

“魚鱗圖冊”是明初史官對魚鱗圖和魚鱗冊的統稱。所言“圖其田之方圓,次其字型大小,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編類為冊”,是指魚鱗冊,即由單個田土丘塊的“分圖”彙編而成,而所謂 “以圖所繪,狀若魚鱗然”,當指魚鱗總圖,明洪武魚鱗總圖原件已不可見,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有明萬曆休寧縣魚鱗總圖完整的原件,“總圖”上沒有業主姓名和田土四至,只有土地編號和挨次編排“狀若魚鱗”的圖形,史官以“編類為冊”指魚鱗冊,以“狀若鱼鳞”说鱼鳞图,综合了“图”与“册”的称谓

洪武四年,中书省差官丈量田土,金华县编制鱼鳞图和流水册,其县、乡、都的土地区划和丈量过程如下

盖县统乡十有二。乡统都,上乡七,中乡四,下乡三。都统保,大率十。乃令都择一人焉为量长,保择一人焉为里长。都以五十步为率,筑埃一焉,表其都之界。保以三十步为率,筑埃一焉,表其保之界。……以金华县垂钟弼董东南乡,以浦江县垂杜彦董西北乡。侯乃出诣诸乡,即寺观以次舍,裹粮粮以食饮,冲冒暑雨,跋涉吁陌,履亩而申量焉。各乘其形之方圆、曲直长短,绝彼补此,尘累微积,以足亩数,乃以今昔之度准之,有余者增之,不及者减之,岸溪而啮于水者蜀之,山林园池而垦筑耕稼者收之。量既周,乃衰诸所表,为鱼鲜图,为流水册,册以会赋,图以会田[32]

知县王纲率领县垂钟弼等人在野外作业两百多天完成清丈造册,以上记载区别“流水册”和“鱼鳞图”的量词“册以峡计者四百五十有三,图以幅计者如册之数”,流水册装订成“峡”453册,鱼鳞图以“幅”计453,图、册皆录有副本,明初金华县有12乡,45个都,约450个保,金华县洪武时期田土总数未见,“成化八年黄册,官民田土共一万三千二百六十九顷六十六亩”[33],即1326966亩,以450保计,每个保约有田土3000亩,每个保一幅鱼鳞总图涵盖的田土亦如此数,《明太祖实录》载浙江“等府县进鱼鳞图册”,其中就应包含金华县洪武四年攒造的鱼鳞图453幅,流水册453峡,通过金华县的事例可知,史官所言“鱼鳞图册”确是综合了 “图”与“册”的统称

洪武鱼鳞图为地形分布示意图,有的绘制不甚精确,歙县槐塘村程昌寿,“性善而直,和睦乡间,战兢自持,以承先业。洪武中充里书,值丈量田土,以画鱼鳞图。或者难之,公曰:仿兮佛。众以其言为当,至今以为口实”[34],程昌寿“画鱼鳞图”的技术不能令人满意,只能仿佛而已。浙江永康县,“洪武中遣监生分核天下土田,县分十乡,乡分四十七都,都分十保,保各有界。按其田地山塘而核其实,有鱼鳞图以分丘段、流水册以清亩分,有类姓册以齐户管。于时令具法严,人知遵畏,图、册明信,阁敢匿情”[35],这里说得很清楚,“鱼鳞图以分丘段、流水册以清亩分”,“图”与“册”作用不同。洪武鱼鳞总图不登记“亩分”,实录所指“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的内容登记在鱼鳞册

正德年间,范永鑾在江西贵溪县清丈土地,整理地籍“取洪武中鱼鳞图籍为之准,而民役之善方田并善算法者。亲诣都图,即寺观以为舍,裹猴粮以相随,履亩而丈量。沙崩水陷者减之,池筑地辟者增之。量之既周,仍画为鱼鳞图,定为流水册,册以记其租税,图以记其号、段”[36],江西鱼鳞册登记田土亩分和税额,鱼鳞图标注编号与田地丘段,明代鱼鳞总图以“幅计”,或称为“一纸”,晚明陈仁锡在《答咨访赋役》中建议清查田土:“仍画鱼鳞图一纸,填注图内,候亲临之日,一同业户投递,从首区沿丘履亩,挨次查考”[37],“鱼鳞图一纸”在手,走向田野挨次查考田亩虚实,这就是鱼鳞总图的作用,明代州县官员“沿丘履亩,編號繪圖”[38],是核實田畝、整頓田賦的有效途徑

明代圖與冊是相互依存的關係,圖,標明土地分佈地理位置,主要以保,裡,圩為單位繪製,冊,登載土地資料,業戶資訊及稅額,冊載獨立地塊之分圖與土地資料相比,其作用處於次要,從元末明初徽州魚鱗冊原件看,有的“每號均不繪田土形狀,根本沒有圖形一項”[39],但其所載土地、業戶資料可供統計分析,作為一個都保的原始資料資料,十分難得

明代以縣、鄉、都為單位的“魚鱗圖”均為總圖,《天下郡國利病書》載常州府武進縣明代魚鱗總圖的情況

萬曆十年奉旨通縣丈量。舊制丈量之法,有魚鱗圖。每縣以四境為界,鄉都如之。田地以丘相挨,如魚鱗之相比,或官或民,或高或抒,或肥或疥,或山或蕩,逐圖細注,而業主之性名隨之。年月買賣,則年有開注,人雖變遷不一,田則一定不移。……是年丈量,嘗造魚鱗圖,聞之每圖實費數金,推求繕寫,不音再三,總而藏之在官[40]

萬曆十年武進縣重新攢造魚鱗圖冊歸縣庫收藏。追述明初縣、鄉、都均有“魚鱗圖”,

但記述比較籠統,未區分“示意圖”和“詳圖”,其中說到“逐圖細注”,表明當時既有以縣 “四境為界”的總圖,也有登記“細注”內容的魚鱗冊,而縣、鄉、都之圖當是如朱熹“但取大界總數”的示意圖,萬曆十一年武進縣實征各則田地1723356畝[41],人戶6788戶[42],在一縣及鄉都的魚鱗總圖上,無論如何登記不下如許土地及人戶佔有的詳細資料。南宋李椿年繪製“一保之圖”已無地可展,何況一縣之圖?

顧炎武又引《鎮江府志》記載的明初魚鱗總圖和分圖

洪武二十年,核實天下地土,遣監生丈量,畫圖編號,名魚鱗圖。籍者冊籍也。……魚鱗圖者,田仍為母也。田有區段,各有四至,內開某人見業。鄉有封界,又有大四至,內計為田若干,自一畝以至萬畝,自一裡以至百里,各以部界換次而往,造成一圖,則一縣之田土,山鄉、水鄉、陸鄉、洲田,與沿河有水利常撚之田,其間道路之所占幾何,皆按圖可見[43]

以上一是“區段”之圖,有四至和業戶姓名,如浙江余姚,元末田“一區”面積一畝左右,這是“分圖”,也有地方區段“詳圖”達百十畝者,二是“鄉”圖,有大四至,為總圖,田多至 “萬畝”,而所謂一縣田土、山水等皆“按圖可見”,這是“縣總”的地形示意圖,不可能將全縣上萬業戶和數以百萬畝計的田土資料登記在一張圖上

明隆慶六年和州知州康浩著《丈田方略》,對魚鱗總圖與分圖的設計是

竊照丈量之法,未易稽核,宜於每裡每都各畫一總圖,備載本裡都田畝、山抒、民房、橋道之形。如本州四十一裡,造冊四十一本,首各畫一圖,具四十一圖,圖開各鄉名於冊首,畫某鄉民人田丘畝段。其所造冊,須刊刻一板,用薄竹紙一張印刷,上書某裡某都民某,民田或官田一處,坐落某地名,東至某田,西至某田,南北亦如之。明白開載,原田若干畝,用價若干買到某田,或承佃某絕田,或系祖遺田業。余空半幅,書畫田形。丈量之日,步算已明,即於圖下書弓口、畝數,後書年月日,四至,佃戶,裡、老、書、算手性名,庶不混淆,易於複量矣[44]

康誥的設計定然參考了所見過的魚鱗圖冊實物,魚鱗總圖附在冊首,每裡“各畫一總圖”,“具四十一圖”,“分圖”登記田土丘塊和業戶資訊,並在“餘空半幅,書畫田形”,這與現存明代魚鱗清冊上所繪單個田土丘塊的圖形一致

明代文獻對魚鱗清冊(分圖)有清晰描述,王星華《含煙小記》“均地魚鱗凡十四則”記載明代山東壽光縣的“魚鱗細冊”

此魚鱗者,細如發,密如網。……每路各備扛連紙冊十本,每本一百張,本面用厚殼,上注社名及社長等名送官,內宅用印上號,即分給社長領去。如丈一丘完,登時眼同註定印冊。其地形方圓、長短、灣尖,各畫一圖,圖上編順號,號詳上戴下履,圖旁注業主,圖下注四面弓口,積算明白,註定幾畝幾分幾厘幾毫,即此便是魚鮮細冊[45]

魚鱗細冊即魚鱗清冊,其裝訂成冊,每本一百張,封面用厚紙,丈量“一丘”,根據地形“畫一圖”,按順序編號,登記內容有業主、弓口、積算、稅畝幾分幾厘

黃冊制度從洪武十四年至崇禎十五年共攢造了27次,《後湖志》載,每次大造各地送南京戶部轉後湖收貯的黃冊多達6萬餘本,至明末,所貯歷代黃冊在200萬本以上[46],然而由於改朝換代和戰亂頻仍等原因,現在遺存的明代黃冊文書,多是在鄉里保存的黃冊底籍,草冊及抄底等

黃冊以戶為單位攢造,大的類別分為 “正管”戶和 “畸零”戶,家有貲產應役者為正管, 鰥寡孤獨不應役者為畸零,每正管 110 戶編為一圖,附帶管畸零戶不等,其中正管裡長戶10戶,甲首戶100戶,分編10甲,每1裡長轄10甲首編為一甲,分10年輪流應役,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帶管畸零附於圖後,冊首總為一圖,登載該圖田土和稅糧總數,每戶首載戶長姓名,所屬都圖鄉貫,戶籍,戶等及應役年份,其下分為人丁和事產兩大部分,列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大項目分別登載,俗稱“四柱式”,人丁部分登其丁口 , 如男子成丁,不成丁,婦女大,小口等;事產部分載其田地,稅糧與田土買賣推收事項,以及房屋,孳畜,車船等。黃冊每十年一大造,今日之舊管即前造之實在

已發現的黃冊文書所載,與各種文獻關於明代黃冊的記述二者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證但黃冊文書之中又有文獻均未記載的事項,如在“ 新收”和“ 開除”項下,分別立有“正收”,“轉收”和“正除” ,“轉除”等項目,所謂 “正收”,“正除”,即是絕對的增加或減少,如出生人口,或墾荒升科田土等登入黃冊,即為正收,而死亡人口,或田地被水衝垮,即為正除;“轉收”,“轉除”即是相對的增加或減少,如新娶的媳婦,或購買的田地,即為轉收,而女兒嫁出,或賣出田地,即為轉除,很明顯這種“正收”,“轉收” 和“正除”,“轉除”等專案的設立,對於黃冊之中各種分類資料的統計十分便捷

黃冊之中每戶首著戶籍,登載戶等、姓名,及所編裡甲、應役年份與具體職役等,如中國國家圖書館藏《萬曆二十年嚴州府遂安縣十郡上一圖五甲黃冊殘件》所載

第五甲
中戶 一戶餘栓 系遂安縣拾都上一圖
民籍 輪充萬曆二十五年分裡長

同冊又載

第五甲
正管 一戶余尚些 系遂安縣拾都上一圖
民籍 輪充萬曆二十五年分甲首

再如安徽省博物館藏《萬曆四十年徽州府休寧縣二十七都五圖黃冊底籍》載

正管第九甲
一戶王敘 系直隸徽州府休寧縣裡仁鄉二十七都第五圖匠籍充當萬曆四十九年分裡長

以上遺存黃冊文書中所載“民籍”“匠籍”等,即是當時各戶之戶籍,必須指出的是,黃冊所載“戶籍”與現代所謂“戶籍”,二者涵義大不相同,現代戶籍,主要表示其戶口所在地,而黃冊中的戶籍,既不是表示人戶的貫址,也不是表示人戶所從事的職業,而是指人戶著於官府冊籍上的應役種類,其大的類別有軍戶,民戶,匠戶,灶戶等,就其劃分原則來說,與人戶所從事的各種職業不無關係,但最終是以明王朝的需要為准,是由官府金定的,實質上是一種配戶當差制[47],“籍”與差役緊密相聯,籍乃是指官府所金定的賦役冊籍,黃冊上所著各種戶籍,並非職業之不同,實為役種的劃分,黃冊戶籍是人戶當差服役的首要根據

朱元璋曾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48],朱元璋認為,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大明帝國臣民的本分,是天經地義的事。他又說:“民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歷代相承,皆循其舊”[49],可以說,“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這就是朱元璋制定賦役制度的基本思想,而當時的臣民們也是這樣認為的“為王之民,執民之役,分也”[50],“夫莫非王臣,天地之大分也;以籍為定,國家之永制也。今間閻之民,有一不服庸調者乎夢[51],“以一代之民人,養一代之君上,古今之通義也”[52]

正是基於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田賦力役出以供上乃是臣民的本分這種思想,所以黃冊制度一再強調,“人戶以籍為定”,即除皇室、藩王及少數功臣外,天下所有臣民都必須收籍當差,其中包括在職和退職官員,“正統十三年奏准,天下諸司衙門老疾致仕事故等項官員,離原籍千里之外、不能還鄉者,許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系軍民匠籍,照舊收附”[53]

明初賦役大體可分為裡甲正役和雜泛差役兩大類,所謂裡甲正役,指的是向中央王朝繳納並運送的正供,或稱“惟正之供”,即皇糧也

《宛署雜記》載

賦分二等:曰正賦,即起運存留正供,每年候府奉部割,酌歲所急,多寡微有差;曰搖賦,即各衙門人役雜費,奉文例於地畝征派[54]

隆慶《潮陽縣誌》載

裡立有長,以管圖內人民應辦糧草,示惟正之供也[55]

按明代法律,在收入黃冊納糧當差的人戶中,如官僚,監生,生員,以及一些專職性役戶軍戶,灶戶等,可不同程度地享有賦役優免的規定,但所有享受優免的人戶,包括朝廷大臣之家,都不免裡甲正役,只免雜泛差役。因為裡甲正役是屬於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 “惟正之供”,如“正統元年,令在京文武官員之家,除裡甲正役外,其餘一應雜泛差役俱免”[56],所以,其他人戶就更不用說了,乃至史書上載有明初國子監的監生請假回家應充裡甲正役的事例,洪武“二十七年十一月甲申,監生張振奏言,戶本裡長,無丁,乞歸應役,上從之,令役畢複監”[57],永樂“十年八月丙寅,監生饒觀戶充裡長,別無人丁,援張振事例以請,皇太子從之”[58],明朝大臣呂坤說“優免差役之法,免雜泛不免正辦。十排輪轉,空年謂之催寇里甲,見年謂之正辦裡甲,養十年之財,供一歲之用,役稱苦累,地須均多。曾見累朝有優免正辦裡甲之旨乎?坤三甲見年也,逢庚應役……[59],至於一般軍戶,匠戶,灶戶等,除其因充各自的專門職役,而優免部分雜役外,裡甲正役則一概不能免除,在遺存的黃冊底籍之類文書中,多有軍戶,匠戶充當裡長或甲首的紀錄更可證明這一點。不免正役,只免雜差,這正體現了天下所有臣民都必須收籍當差,為皇帝效力的原則

為保障天下臣民都收籍當差,明初頒佈了一系列法令,“凡立戶收籍,洪武二年,令凡各處漏口脫戶之人,許赴所在官司出首,與免本罪,收籍當差”“三年,令戶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60],而《大明律》中更是強調“人戶以籍為定。凡軍、民、驛、灶、蔔、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61]

通過一系列法規和措施的實行,明初建立了嚴密的黃冊裡甲制度,在明代黃冊正式編造之前,宋元時期江南很多地區亦有裡甲組織,其編制是每100戶為一裡,選裡長1人、甲首10人。明代黃冊的編制有所不同,乃是以110戶為裡,一裡之中,推丁糧多者10人為之長,餘100戶為甲首,分為10甲,每甲1裡長轄10甲首,分10年輪流應役

明代黃冊的編制突出了輪流應役,這是一個進步,但與以往的裡甲相比,其組織更加嚴密了,從黃冊的登載內容來說,則是將人丁與事產分為兩大部分,而每一部分登載,都比歷代賦役冊籍更為周密詳細,《後湖志》說

謹按黃冊所載至為浩繁其大要則天下之人事產而已。人即前代之戶口,事產即前代之田賦……而今之人事產則詳備其數而別為兩條焉,蓋見千古者其辭略,故合而為一行乎;今者其事悉,故分而為二,理固然也[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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