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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拘捕情況下被鎖手扣 黃之鋒索償出庭盤問 警司:罕有但有權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7月1日與社民連等人由灣仔前往舉行升旗禮的金紫荊廣場示威,向當時訪港的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抗議,途中遭一批人士包圍指罵,警方其後將黃之鋒等人帶上警車,並向他鎖上手扣。黃之鋒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控告警方在非拘捕的情況下,向他鎖上手扣是襲擊和非法禁錮,向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索償4.5萬元。案件今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押後至下月4日裁決。

律政司一方指,黃之鋒當時情緒不穩、曾揮動手腳打中警員,警方為避免他傷害自己和其他人,才使用最低武力,向他鎖上手扣。黃之鋒則認為,警員一定要向他作出拘捕後,才可使用手扣,沒有律師代表的他今天在庭上親自盤問5名警員證人。其中當日參與行動的警司供稱,在非拘捕情況下向示威者鎖上手扣,在其個人經驗中屬罕有做法。但他指,根據《警隊條例》和《公安條例》,警方有權用最低武力達到目的。

黃之鋒今天親自盤問5名警員證人。戴晴曦攝

黃之鋒盤問證人前先作供。他指,當日被包圍期間,有6名軍裝警員突然接近他,並用「扯、拖」的方式將他帶上警車,期間他曾掙扎、與警員有肢體觸碰。他形容,當時感到不滿,認為警方濫權,又不斷向警方詢問被帶上車的原因,指警方當時只答他影響公眾秩序。

黃之鋒又指,他在警車內安然坐下後,在無被知會的情況下,突然被鎖上手扣。他當時詢問警員原因,警員回答因他情緒激動、影響公眾秩序,他則澄清「我冇掙扎,情緒唔激動,應該解開手扣」,惟警員無正面回應。直至他被帶返灣仔警署,他才被解開手扣,整個過程歷時約20分鐘,他沒有被拘捕。黃之鋒當時沒有向值日官作投訴,因認為投訴警察課的作用「相當有限」。

代表律政司的律政書記關倩香表示,黃之鋒當時表現不合作,曾放軟身體、在警車梯級坐下,警員須拉他上車,黃其後更在車內「揈手揈腳」。黃之鋒則指,他當時失平衡跌在梯級上,其後被警員拉入車內。

警員何秀強(左)、鍾振傑(右)。戴晴曦攝

黃之鋒其後盤問5名警員證人。當日向黃之鋒鎖上手扣的警員何秀強指,他從人群帶走黃之鋒時,黃不停掙扎,於是他用手「包住佢個頭」,避免黃撞到附近的車輛。他形容,黃之鋒坐在警車梯級時「身體向下沉」、「同我鬥力」、「我叫佢起身,坐埋啲位到,佢冇俾反應」,於是他彎下腰、用雙手兜起黃的兩腋,將他抬上車,當時感到吃力,「條腰實晒,要下面同事托一托,先成功到車嘅走廊位置。」

何秀強說,黃之鋒在車內仍不斷掙扎、雙手向後揮動,他則一直呼籲黃冷靜,但黃沒有理會,上司遂建議使用手扣。他又指,曾警告黃「唔好掙扎,再掙扎我就俾手扣」,但黃仍「繼續掙扎,向後揈」。他最終因擔心黃撞到硬物,甚至令自己跌倒,導致腰部甚至「重要部位」受傷,所以用手扣控制黃之鋒。他事後發現膝蓋和腳脛有瘀傷,但沒有進行驗傷。

黃之鋒其後針對車內的情況盤問何秀強,以下為部份節錄內容:

黃:點解冇去驗傷?
何:第一,瘀傷不妨礙我嘅行動能力,過往6年半警隊生涯,訓練都不乏撞傷撞瘀,細個踢波都撞親、扭親,好少事。第二,當日有一連串行動要執勤,有同事搬梁國雄時已經扭親腰部,郁唔到。第三,睇唔到驗傷目的,警員係拘捕疑犯,需要相關證明,先去驗傷。當時冇諗咁長遠,黃之鋒會民事索償我哋。

黃:我向你指出,我冇襲擊你
何:不同意。
黃:點解唔以襲警罪拘捕我?
何:唔覺得有意圖。

黃:我被上手扣,幾耐之後情緒平復?
何:唔係立即,上咗手扣,抬你上座位時,仍有輕微掙扎,但幅度係細嘅......當你坐係第一個位,相對之前嘅行為,劇烈程度有下降,之後安排你坐窗口位置、系上安全帶,就冇再掙扎,但樣貌不忿。

黃:既然如你口供所述,我冇掙扎,咁點解唔解開手扣?
何:我沿途中間不斷考慮幾時放開。我明白用手扣限制咗人身自由,係相對較大武力,但車程只共2分鐘。當然我見到你情緒平復,但樣貌不忿,架車行駛緊,解開手扣後,如果你再掙扎,就將車上人嘅安全放係風險。

黃:咁點解落車後唔解開手扣?
何:落車位置有車經過,如果放你,你再掙扎,如果touch wood你俾車撞到有呢個情況出現,因為本身係要保護你人身安全。

黃:我向你指出,警方冇權力進行拘捕前向我上手扣。
何:不同意。
審裁官:法理基礎?
何:基於《警隊條例》第10節,保護生命財產。
審裁官:你有意識、諗過,自己有法律權力?
何:最大考慮大家安全問題。

協助抬走黃之鋒的警員鍾振傑供稱,當日被黃之鋒的手打中,但知道黃當時「唔係有心蓄意襲擊」,所以無以襲警罪拘捕黃。他沒有目擊黃被鎖上手扣的過程。

警署警長梁耀基。戴晴曦攝

當日建議下屬用手扣的警署警長梁耀基供稱,在警車內聽到下屬向黃之鋒說「黃先生冷靜呀冷靜呀,為大家安全,你冷靜啲」,但黃之鋒仍繼續手舞足蹈。他稱,30多年警隊經驗中,「未見過示威人士,為人身安全被帶走,會咁激烈,係第一次見。」他又指,為保障各人安全,於是建議下屬「不如帶手扣」控制黃之鋒,但強調當時不是發出命令。

當日下令移離黃之鋒等人的督察蔡棟雄供稱,當日決定移離示威者,是希望恢復公眾秩序,以及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他接觸黃之鋒前,社民連吳文遠曾向他遞咪,當時想把握機會向示威者解釋,已安排警車將他們帶至駱克道較安全地方,惟說到一半便被吳文遠搶回咪高峰。他其後嘗試向黃之鋒說話,但黃隨即向後退,並被示威者包圍。他又認為,就移離示威者一事,事前徵詢對方同意的做法不可行,因「佢哋會更加諗辦法,令我哋無法移離」,所以無計劃先徵詢示威者的同意。

當日參與行動的警司王志榮承認,在非拘捕情況下,向示威者鎖上手扣,個人經驗中屬罕有做法。但根據《警隊條例》和《公安條例》,警方有權用最低武力達到目的,而當示威影響社會安寧時,督察級以上的警員便有權用最低武力,停止或更改遊行示威的地點。

律政司陳詞時表示,警方向黃之鋒用手扣,是想阻止他令自己受傷,以及傷害他人,行動具法律基礎。黃之鋒未能提供足夠理據,證明其權利被侵犯,或尊嚴受損。

黃之鋒則反駁,警方未作出拘捕前,無權使用任何武力,包括鎖上手扣。暫委審裁官何世文一度打斷黃之鋒,詢問若警車上出現人身安全,警方是否有合理理據使用手扣。黃之鋒認為,警方可直接用襲警罪拘捕他。審裁官再形容,警察明白他當時無意圖襲警,只是出於好意、為其安全使用手扣。黃之鋒回應,不認為手扣能有效保護一個人的人身安全。他不爭議被帶上警車的合法性。

審裁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裁決。假如黃之鋒敗訴,須向律政司支付8,062元的訟費。